“三期”女工维权易入的误区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邢丽平律师
邢丽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21人
专家导读 误区一:员工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误区二:基本工资即工资条工资误区三:岗位变更 工资随之变更误区四:产前检查未计入劳动时间。

“三期”女工维权易入的误区

女职工由于自身生理特征等方面原因,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我国劳动法律有对妇女在“三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性规定,但并不代表“三期”女职工就不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下面律图就为您具体分析“三期”女工维权中常见的一些误区,以便女职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

误区1:女工“三期”期间,单位不能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征得其同意确认或者基于其他合法合理的理由。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用人单位提前制作的格式条款。迫于就业压力,为了能够顺利入职,许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比较草率,几乎不看就签字。此时,女职工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签订一些具有承诺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

误区2:女工“三期”期间,单位必须调整工作岗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怀孕女职工给予上述特别保护的原因在于,某些从事特定工作的女工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困难。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二是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只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这意味着,女职工不能单凭怀孕就无条件地要求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同时在用人单位不能或考虑调整工作岗位期间,女职工仍要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上下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误区3:女工“三期”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及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但是,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女职工不要拿“三期”做保护伞,因为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等的,女性职工在享受法律赋予的“特别保护”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义务,否则将丧失享受权利的机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三期”女工维权易入的误区
一键咨询
  • 163****73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7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5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8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3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3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1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6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8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5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0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4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车辆三大件维修期间的误工费有吗
车辆三大件维修期间的误工费是没有的。如果你没有受伤,只是车辆受损,修车一般用不了几天,误工费基本不赔偿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二手房买卖中哪些行为是容易犯的误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产权 --有无遗留的纠纷问题,详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 例如:有无遗留纠纷问题,产权证上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承租人及共有人。同时,还要搞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以及相应的交易政策。 法律上有一个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子已经卖给了买房人,但原房主跟承租人之间有租赁协议还没到期,必须要等协议到期以后才能入住。同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定金协议--条款、产权是否清晰 通常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会先签订一个定金协议,以示对交易意愿的确定。不少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因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双方共有的房屋所致,因此在签订定金协议时,买方应要求上家房屋所有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若另一产权人不能到场,即使有资料表明签约人与房屋产权人是夫妻关系,买家也应要求签约人出示房屋产权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补充协议--明确合同中未涉及的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中,除正常合同外,买卖双方通常还会将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书面补充,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与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4、过户--上家户口是否迁出 过户并不仅仅是房产证的易主过程,它包含了房产证、煤气、有线电视、维修基金、户口等众多元素的更换与迁移过程。在众多程序中,户口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 购房者应先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阅上家户口是否已迁出,如果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那么一定要与上家就迁出户口的确切时间、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5、交房--设备完好、账单结清 购房者在交房时应对房屋本身及其配套做最后一次周密检查,一旦发现有设备损坏、水电煤等费用结算不清等,可按照合同的规定,利用尾款来争取补偿。 尤其是《房屋交接书》的签署,千万不要先签署再验收,否则签署之后才发现设备有问题就很难追究。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2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误工费三年平均收入如何计算?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征地维权道路中,这两个误区你进入了吗?
其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一过性”维权。其二,对亲戚、熟人、朋友的说法或其他“标准”盲目迷信,非理性确定维权方略。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的三个误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2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的三大误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汽车维修纠纷维权“三步走”
先向商家或厂家索赔;如果消费者第一步得不到解决,第二步可以向各级消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投诉;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就要采取法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介入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本身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发生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介入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可以行使介入权。未被披露的本人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不能行使合同介入权:

一,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除了本人本应享有的介入权。

二,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即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代理人,要么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2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二手房交易中容易犯哪些错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产权 --有无遗留的纠纷问题,详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 例如:有无遗留纠纷问题,产权证上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承租人及共有人。同时,还要搞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以及相应的交易政策。 法律上有一个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子已经卖给了买房人,但原房主跟承租人之间有租赁协议还没到期,必须要等协议到期以后才能入住。同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定金协议--条款、产权是否清晰 通常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会先签订一个定金协议,以示对交易意愿的确定。不少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因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双方共有的房屋所致,因此在签订定金协议时,买方应要求上家房屋所有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若另一产权人不能到场,即使有资料表明签约人与房屋产权人是夫妻关系,买家也应要求签约人出示房屋产权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补充协议--明确合同中未涉及的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中,除正常合同外,买卖双方通常还会将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书面补充,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与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4、过户--上家户口是否迁出 过户并不仅仅是房产证的易主过程,它包含了房产证、煤气、有线电视、维修基金、户口等众多元素的更换与迁移过程。在众多程序中,户口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 购房者应先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阅上家户口是否已迁出,如果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那么一定要与上家就迁出户口的确切时间、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5、交房--设备完好、账单结清 购房者在交房时应对房屋本身及其配套做最后一次周密检查,一旦发现有设备损坏、水电煤等费用结算不清等,可按照合同的规定,利用尾款来争取补偿。 尤其是《房屋交接书》的签署,千万不要先签署再验收,否则签署之后才发现设备有问题就很难追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三维标志商标什么意思,三维标志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三维标志商标什么意思,三维标志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劳动关系的确定,三大误区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工资福利 > “三期”女工维权易入的误区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