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纠纷的对策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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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普及法律知识。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学生、家长及全社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二,加强有效沟通。学校在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应走出校园,和家长、学生进行有效沟通,定期召开家长会。
解决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纠纷的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频繁发生,未成年人在校园里人身受到伤害,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以及学业情况,家长、学校以及社会都应该一起行动起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律图为您整理以下对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横向联动:坚持区法院与区教委、学校联动提升各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依托与区教委的法制共建合作,充分发挥区法院自身司法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为学校开设法制安全课普及安全知识、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发布典型案例促使学校认识并改进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规范课上及课间行为,避免其从事一些危险性游戏。提升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预防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督促学校对安全管理与监督的责任。纵向联动:坚持发挥上级法院对我院的司法指导作用,统一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在涉及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尚未形成体系且不完备的情况下,对疑难复杂问题,以案例研讨、专家论证等形式进行专题座谈,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确保裁判尺度的进一步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强化先行调解与调解优先机制。

一是可在立案前对受侵权一方进行法理说明,减少纠纷进入审判程序。把握纠纷化解提前的原则,以学校为主导,先进行内部调解,法院可提前介入使此类纠纷就地解决。二是融情、理、法于审判工作中,努力化解纠纷。法院可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相关人员一同参与纠纷的调解。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切入点,多做当事人工作,使其父母充分认识到调解制度对纠纷解决及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意义,忽视友情或是将孩子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均是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侵害。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

第三,完善法律释明机制。

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寻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维护学校办学利益的平衡。校园伤害案件裁判的原则在于明确学校承担必要的侵权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裁判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的性质,涉及多方当事人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的分摊比例,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明确补充责任的限度,避免学校过多成为全部责任的实际承担人。对于未成年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其父母没有尽到谨慎的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另外,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当事人,指导被侵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合理为自己的子女维权,不滥诉乱诉。

第四,探索询问涉案未成年人与当事人心理疏导机制。

在案件审理中,重视未成年人本人的诉求与意愿。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可以考虑将涉案未成年人传唤到庭,询问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基本情况,保障裁判的合理性,减少恶意诉讼或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此外,在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受侵权一方企图通过诉讼要求侵权方支付各种义务教育之外的费用,如上学择校费、特长班费等。虽然多数费用属于不合理或额外支出费用,但当事人认为法院都应当支持其诉求。部分家长在孩子受伤害时,内心并不真正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而是出于报复对方或顾及颜面等原因,全力争取孩子“利益”。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一方面,降低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侵权行为发生后,相关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时,注意司法裁判将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随时评估案件处理可能产生的效果。努力使受害人走出阴影;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改正。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家长的心理进行疏导,让受害人家长对侵权事实正确客观看待,理智维权;使侵权人家长不回避、不逃避侵权责任。

第五,健全舆情预估与宣传长效机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舆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动公开审理,审慎裁判,把负面舆情降到最低,以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积极引导媒体正面宣传,避免恶意炒作。学校要不怕事,不躲事。学生及家长要不闹事,不生事。媒体要报好事,宣传感人事。这里要把握“两个注重”:第一是注重时机。在六一儿童节、黄金周长假、寒暑假等特殊时期着重进行教育宣传工作,力争取得良好效果;第二是注重内容,将传统文化与新时期倡导的校园文明相结合,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校园伤害的严重后果,并积极规范其自身行为。

第六,对接保险理赔机制。

2008年,由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据前期调查了解,我区校方责任险已实现全覆盖,但由于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或保险意识欠缺,学生个人投保校园伤害险尚未完全覆盖,造成一定隐患。如果保险制度对学校和学生能够事先实现双覆盖,在纠纷产生时,由保险公司介入其中,既能够减轻学校与侵权学生的经济负担,又可以引导被侵权学生通过双重保险的方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力求突破司法保护与保险救济的事后性,将两者有机衔接,使之双前移,变校园伤害的事后救济为事先预防和事后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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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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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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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主要类型是哪三类
1、语言暴力:指学生经常用污言秽语对其他学生进行攻击,从而产生矛盾;2、身体暴力:指借助身体的优势打击比较弱小的同学;3、心理暴力:指不断地用语言、行为等给其他同学造成精神或心理上的压力,使其出现不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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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校园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问题解答如下, 校园暴力侵害有什么罪名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可构成本罪。
⑥罪和奸淫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罪相同的;其客体是身心健康权;无论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① 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② 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造成中度怎么处罚
1、感化教育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意见》强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发生。
4、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专项治理校园暴力的亮点:
1、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2、建立及时报案机制
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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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主要类型是哪三类
校园暴力主要有三类:1、语言暴力:指学生经常用污言秽语对其他学生进行攻击,从而产生矛盾。2、身体暴力:指借助身体的优势打击比较弱小的同学。3、心理暴力:指不断地用语言、行为等给其他同学造成精神或心理上的压力,使其出现不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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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校园冷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校园冷暴力形成的重要原因  校园冷暴力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学生因素。由于每个学生的性格千差万别,但是都或多或少会有争强好胜的心理,有可能会在无意间对其他学生实施一定的冷暴力。而且,学生之间存在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能够使有些学生出现歧视、嘲讽等行为,从而形成校园冷暴力;
其次,教师因素。虽然我国教育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依然没有改变教师的主体地位。当教师面对升学压力时,其会对学习较差、较为调皮的学生实施语言上的羞辱,从而形成冷暴力;
最后,教育体制因素。当前,我国还以学习成绩视为衡量一个学生好坏的重要标准,家长和教师这种对成绩的过度重视,使得其忽略学生在其他方面的培养,从而出现校园冷暴力现象。  
二、校园冷暴力的危害  
(一)挫伤学生的自信心  教师教育过程中会对于学生自身存在的错误进行训斥,这种训斥主要是为了使学生能够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问题,但是由于很多学生承受压力的能力较为薄弱,这种教育方法所产生的效果常常都适得其反。教师用犀利的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对学生造成任何伤害,但是其却会给学生的内心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比体罚更为严重,会严重挫伤学生的自信心,使其在学习和生活中都显得十分自卑,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二)容易产生心理疾病  当学生长期处于校园冷暴力中,会给学生带来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会使其出现自闭心理,不愿与他人沟通。另外,校园冷暴力还会改变学生的性格,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会使学生形成退缩性格。在面对任何问题都会采取回避措施,不愿与他人交流来解决问题;
其次,会使学生形成暴躁性格。当其面对任何问题都会变得十分爆照,甚至会出现带有攻击的行为,这种攻击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三)不利于教育改革  近年来,我国在教育上做出了很大的改革,重点重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而校园冷暴力的存在,严重阻碍了这一改革的实现。通常教师所实施的冷暴力都是从教师的角度出发,学生成为了其释放工作压力的对象,这与我国教育改革中的要求相违背。如果这种教师身上的校园冷暴力不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教育的改革,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且,这种冷暴力还会使学生对教师产生反感、厌烦等负面情绪,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从而导致教育效果和教育质量的下降。  校园冷暴力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学生因素。由于每个学生的性格千差万别,但是都或多或少会有争强好胜的心理,有可能会在无意间对其他学生实施一定的冷暴力。而且,学生之间存在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能够使有些学生出现歧视、嘲讽等行为,从而形成校园冷暴力;
其次,教师因素。虽然我国教育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依然没有改变教师的主体地位。当教师面对升学压力时,其会对学习较差、较为调皮的学生实施语言上的羞辱,从而形成冷暴力;
最后,教育体制因素。当前,我国还以学习成绩视为衡量一个学生好坏的重要标准,家长和教师这种对成绩的过度重视,使得其忽略学生在其他方面的培养,从而出现校园冷暴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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