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偶能否要求分割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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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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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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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既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的性质如何,原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律图为您具体分析。

案情:被告鄢某1990年12月1日参军入伍,系边防支队干部。1997年11月11日,原告高某与鄢某登记结婚,2000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鄢某某。 8月6日,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儿子鄢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鄢某某高中毕业;2.住房归被告所有,儿子鄢某某对房产享有唯一合法继承权,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房产价款人民币25万元;3.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离婚后,被告鄢某于2013 年12月1日从边防支队转业,领取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合计人民币283613.56元。原告认为被告领取的自主择业费等费用中有部分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但协议离婚时未进行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领取的自主择业费中的4.5万元给原告。

案情分析: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但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只不过需要在转业或复员时进行最后结算而已。因此,不能以军人在离婚时没有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为由否定军人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故对原告高某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主择业费等费用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0749元。

评析:1.对离婚时遗漏财产要求分割的诉讼时效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该条关于时效的规定适用于双方就已分割的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本案原告对已分割的财产并未反悔,只是认为离婚时被告的自主择业费等还未领取,现已领取,故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财产。因此,本案不受该条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被告鄢某于2013年12月1日从边防支队转业,并领取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原告高某于2014年4月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2.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可期待利益,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配偶即使离婚后仍然有权利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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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一年内,可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四、离婚一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
五、离婚两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六、离婚两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
七、离婚两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权。对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作出的判决、调解、裁定,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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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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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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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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