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当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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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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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应该没有问题。但还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完全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还得看合同上如何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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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取决于事故发生时所投保的交强险是否生效。交强险生效的时间该如何认定?律图通过一个案例为您具体解答。

车主投保当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损失11万元。

2015年3月12日11时30分许,刘某驾驶货车行驶在路上,因驾驶技术生疏,发现相对方向有来车时,错把油门当刹车,先剐蹭一同向孙某驾驶准备超车的轿车,后撞到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公路左侧的房屋,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三车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货车所有人为刘某,该车于2015年3月12日10时22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3月13日0时起至3月12日23时59分59秒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所有的货车在发生事故时,因所投保的交强险对保险期间约定了“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故该交强险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单正式生效前的此段时间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25日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认定刘某货车投保的交强险生效时间为该合同载明的“投保确认时间”即“2015年3月12日10时22分”,故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未生效而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现在,保监会已发出通知,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交强险保单将自出单时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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