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债务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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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设立中债务处理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会涉及到债权债务的问题,由于此时公司尚未成立,所以此时的对外债务该由谁来承担清偿责任呢?不少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对这个问题都十分关注。接下来,就有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认这种债权债务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说: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应该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综上可知,在判断设立中公司债务该由谁承担的时候,我们要先知道该公司最后是否成立以及该笔债务是否因为公司设立而产生,如果是那么该债务就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是由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还要各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遇到什么纠纷的话可以聘请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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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债务如何处理
在成立公司过程当中的债务处理问题必须要根据产生债务的原因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比如,当初是为了给公司购买设备才产生了债务,对于这笔债务的处理方法就应该是在公司成立之后由公司来偿还。不过,有些债务可能是发起人自己欠的,这和公司是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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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设立中的债务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设立中的债务该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费用,有时候,因成立公司的需要,还要对外签订一些合同,无论公司能否成立,以上产生的费用,都是需要妥善处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以案例的形式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处理,做一些基本的阐述。
一、公司发起人的确认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主要存在于发起人、公司和
第三人之间,发起人身份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责任承担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依据以上的定义,发起人只要符合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就可以确认,股东当然的会被认定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对外签定合同的处理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处理方式
张三和李四经协商后想要成立
A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为成立
A公司的需要,张三以自己的名义和王五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王五将张三所购的物品交付给了张
三,但张三一直未付款,王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如果张三是以个人的名义和王五签定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王五可以根据双方签定的的合同要求张三支付货款,在王五向张三后,张三是不能以该货物是为设立公司而购买为理由拒绝付款的,也应当依法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对于张三而言,如果
A公司成立了,则可以要求
A公司来承担他所支付的款项,如果
A公司最终没有成立,他可以要求李四和他一起来承担相应的货款。
如果张三在和王五签定了买卖合同后,
A公司虽然成立,但是张三和
A公司都没有向王五支付货款,不同的是成立后的
A公司给王五发了一个函,告诉王
五,张三和王五签定的买卖合同是为了公司的目的而签的,货款直接由
A公司负责向王五支付,王五在接到这样的函后该如何要他的货款呢,在这种情况下王五有两种选择,如果觉得
A公司的支付能力不错,他可以直接
A公司,要求
A公司来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当依法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如果王五觉得,
A公司的支付能力差,还是张三要有钱些,则王五可以张
三,同样应当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至于张三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直接要求
A承担其所承担部分的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处理方式
还是上面说的例子,如果张三在签定买卖合同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
A公司的名义和王五签定买卖合同,那王五应该如何要到自己的货款呢,这种情形下又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如果
A公司顺利的成立,则尽管在合同签定时
A公司还没有成立,但王五还是可以依据之前签定的买卖合同直接
A公司,要求
A来承担响应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对王五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情况是,合同签定后由于某些原因
A公司没能成立,此时王五该如何要自己的货款呢,碰到这样的问题,王五可以直接张三和李
四,要求他两共同就货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依法应当对王五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三的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三种情况是张三虽然在签定合同时是以
A公司的名义和王五签定的,但是张三拿了王五的货后自己处理了,没有用于设立
A公司,这时王五又应该向谁索要货款呢,在这种情况下,王五在选择索要货款的对象时,就要把
A公司和张三共同作为被告,为什么这样说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第二款“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的规定,如果王五只
A公司,在诉讼的过程中
A公司找到了证据证明所购货物全部由张三个人处理掉了,与
A公司无关,则会判决
A公司不承担责任,假如这样的情形出现,而王五在的过程没有将张三一起列为被告,一但判决
A公司不承担责任,则王五还得重新张
三,无形中就增加了诉累,假如王五直接将张三和
A公司都列为被告,则如果确认
A公司不承担责任,则必定会认定由张三来承担责任,这样无论什么结果,王五都能要到货款。
三、发起人内部责任的分担
1、
A公司不能成立并非发起人过错时,责任比例的承担
张三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王五签定了买卖合同,或者说虽然以拟设立的
A公司和王五签定了买卖合同,但
A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而
A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除了产生上述货款外没有在发生其他的费用,这时王五依法要求张三支付货款,也支持了王五的请求,张三在向王五支付了货款后,他可以要求李四和他一起来分但其所支付的货款,具体的承担比例为,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拟成立
A公司时就签定了一个协议,该协议就双方在成立
A公司过程产生债务的比例进行了约定,比如说约定张三承担70%的责任,李四承担30%的责任,则张三就可以要求李四承担货款的30%的责任;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拟成立
A公司时没有签定责任分担比例,但是双方约定,张三出资60万,李四出资40万元,则张三可以依据出资比例要求李四承担责任,即可以要求李四承担货款的40%的责任;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拟设立
A公司时对责任比例、出资额都没有约定,则张三可以要求李四和其平均分担上述货款。
2、
A公司不能成立是由于某个发起人的过错引起时,责任承担
如果
A公司最终不能成立,是由于李四的过错所引起的,则张三在向王五承担了货款之后,可以向要求李四来承担损失,将会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判决判决李四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四、公司设立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理
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履行设立公司的职责,造成了钱二的损害,如果
A公司顺利成立,则钱二(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钱二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假如损失是由于张三的过错所引起的,则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即李四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张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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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债务如何处理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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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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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债务谁来承担?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债务谁来承担?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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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侵权之债可设立担保是否属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人便据此认为除担保法第二条列举的四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然而,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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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债务哪些来承担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债务哪些来承担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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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债务什么来承担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债务什么来承担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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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在中国开一间外资企业公司,不知道注册手续麻不麻烦,想问一下如何设立外资企业,设立程序一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2)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4)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5)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6)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5、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向外经贸局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7、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外经贸局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
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
2、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1
3、海关手续
  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商务部门批复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1
4、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分公司设立是什么意思?设立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5、总公司章程
6、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7、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9、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照片
10、其它所需材料
(二)、注册分公司流程
1、分公司名称核准
2、办理营业执照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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