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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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朋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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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马上出警,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呢?他们会第一时间感到事故现场,保留现场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交通事故严重的,整个处理流程会复杂一点,下文总结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让我们看小编的详细介绍吧。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相关知识点还有: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等等。如果大家对以上问题都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图,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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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公安局扣押手机的手机期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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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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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79 号  《公安机关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A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工作,维护公安机关秩序,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人居住地与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人;不得将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事项或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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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哥们儿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今天出去执法的时候不知道干嘛,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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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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