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孕期不能从事什么劳动?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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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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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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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说怀孕是一个女人一生中最幸福的事情之一,亲自孕育新生命确实是值得喜悦的,但是不得不说,怀孕对于妇女来说确实也不容易。在怀孕期间,由于新生命在不断地成长,所以妈妈的体型也在不停地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会带来诸多行动上的不便。律图就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介绍一下妇女在怀孕期间有哪些工作是不可以做的,妈妈们可要仔细注意哦。


孕妇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一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繁重的体力劳动。

繁重的体力劳动消耗热量很多,增加心脏的血液输出量,加重上班族孕妇的负担,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甚至造成流产、早产。

(2)频繁弯腰、下蹲或攀高的工作。

长时间蹲位或弯腰会压迫腹部,影响胎儿发育,引起流产、早产。孕晚期,行动不便,且常伴有下肢浮肿,更不适宜参加这类工作。

(3)高空或危险作业。

有跌落危险的作业,距地面2米以上高度的作业以及其他有发生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不宜参加。

(4)接触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

化学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等有致畸、致癌作用,严重危害母子健康。化学物质中的铅、汞、砷、氮化物、一氧化碳、氮气、苯、甲苯、二甲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在空气中的浓度如超过卫生标准时,上班族孕妇不宜在此环境下工作。

(5)高温作业、振动作业和噪声过大的工种

研究表明,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振动甚剧,或噪声过大,均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6)接触电磁辐射的工种。

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对胎儿来说是看不见的凶手,可严重损害胎儿,甚至会造成畸胎、先天愚型和死胎。所以,接触工业生产放射性物质,从事电磁辐射研究、电视机生产以及医疗部门的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要加强防护。

(7)医务工作者。

这类人员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经常与患各种病毒感染的病人密切接触,而这些病毒(主要是风疹病毒、流感病毒、巨细胞病毒等)会对胎儿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临床医务人员在计划受孕或早孕阶段若正值病毒性传染病流行期间,最好加强自我保健,严防病毒危害。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妇女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的工作,相信大家通过介绍也都有所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当孕妇在怀孕期间,若是用人单位要求孕妇做以上的工作,孕妇有权拒绝,对于强行要求的用人单位,孕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随时向律图网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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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控辩双方参与的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的法定审理程序,合议庭认为孕妇构成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受害人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负有极大的过错,孕妇作为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属于受害人对于矛盾的产生、激化、发展都负有严重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孕妇因为受到对方上述严重侵害行为的刺激所导致的情绪严重失控,而激情杀死对方,可以认定孕妇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将按照故意杀人情节轻微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49条的规定,审判时正在怀孕,依法不适用于死刑,因此,无论如何,该孕妇不会被判处死刑。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于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依法不适用于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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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说明
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说明
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  
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2010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28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3896元/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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