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当中有不少的刑事犯罪是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包庇罪和伪证罪。其中,包庇罪和伪证罪都表现为做假证供,那我们该如何来区分他们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包庇罪和伪证罪怎么区分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明与伪证罪中的证人作虚伪陈述如何区分的问题。
笔者认为,区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是否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即本来就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假冒证人的,尽管其所陈述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内容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构成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只有既具有证人身份,所作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才构成伪证罪。
二、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两罪比较相似,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能存着交叉,在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侵犯。但两罪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性质: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罪,包庇罪不具有渎职的性质。
(2)犯罪客体: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而徇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犯罪对象:包庇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无辜的人。
(4)客观表现形式上看:包庇行为的实施不涉及到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的问题;而徇私枉法行为的实施,则须利用行为人自己直接办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此外,包庇罪的客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
(5)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徇私枉法罪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上文中,小编主要为大家正确区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徇私枉法罪,详细阐述了包庇罪与这些类似犯罪之间的不同之处,但愿能够对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如果你还有疑问或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一下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有律师帮助你进行分析处理,相信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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