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权是由于缺乏法律债权效力从而产生的。自然债权简单的来说其实就是指的不具备法律债权的全部全能的一种债权,它同时又叫做不完全债权。那么关于自然债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下面,就有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自然债权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
自然债权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自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民法典》对自然债权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自然债权协议,债权人未将自然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 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自然债权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所以,当自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 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自然债权协议何时生效的理解,亦可为典型代表:“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而言,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受 让人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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