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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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 行。它是连带之债执行的核心和基础。连带之债成立,则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予以清偿。
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连带之债指的就是有多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外负有连带债务或者是享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那么关于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的相关内容。

1.实质性条件

(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 行。它是连带之债执行的核心和基础。连带之债成立,则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予以清偿;连带之债不成立,则人民法院无权对除债务人外的第三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连带之债的产生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 我国民法典对连带之债列举了多种情形,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视为连带之债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取得执行依据。

(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如前所述,连带之债的特点在于清偿债务的连带性,任何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全部清偿义务,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民法理论没有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其它债务人的债务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但是在民事执行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否则法院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可以随意选择执行。这一方面导致法官在执行阶段裁量权的膨胀;另一方面法院基于其任意选择权而可能引发其在执行中的偏向,从而为法官执法的非公正性创造了条件,同时,法官不加选择的执行也会损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 关系并加剧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

(3)裁判有给付内容。民事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作为连带之债执行根据的裁判其给付内容,包括财产和行为,不得涉及人身。有关行为的给付,如果限定必须由行为人本人实施方为有效的,不得为连带给付,人民法院不得对之予以强制执行。这类行为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行为。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前已述及,连带之债的成立是民事执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 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据。连带债务的抗辩主要应针对连带之债的效力而提出,并必须出具必 要的证据材料,如果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承认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而仅就连带债务的分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抗辩成立。对一连带债务人的有效抗辩,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有理的,裁定中止执行;抗辩无理的裁定驳回。同时考虑到执行的效率,对连带债务人的抗辩应有时间限制,一般以15天为宜。人民法院在对抗辩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裁判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程序限制

(1)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一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2)审查。审查是对中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就其真实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要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给付义务及履行期限,同时告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要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在连带之债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疑问,您可以在律图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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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首先就是必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其次债务人须履行不能、裁判有给付内容以及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等以上条件,且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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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律师回复]
一、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如何区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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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异同
二者各个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其发生原因必不相同。而在连带之债中,各个债务的发生原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同一的。二者各个债务的目的不同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没有共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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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二、连带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一)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连带债务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3、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4、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产生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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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二、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
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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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产生的连带之债算连带之债吗?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因代理产生的连带之债是属于连带之债的一种,产生连带之债的其他原因有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等其他原因,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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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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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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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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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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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1、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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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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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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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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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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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是不是连带债务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就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来看,为了减少诉累,判决书中已确定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而不需要再行。
邱某委托李某加工童装,李某将童装交付给邱某,双方补签了一份《服装加工协议书》,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名,后邱某未按协议支付加工费,李某诉至。作出判决,由被执行人邱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某加工费5元被执行人胡某对被执行人邱某所欠货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执行人邱某追偿。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主持下,由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胡某给付申请人李某0元(其中8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邱某给付),余款李某同意放弃。现胡某就其垫付的11000元要求立案执行。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可否在清偿债务后就本判决直接申请执行立案产生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胡某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另案。因为该判决
第二条只能视为胡某对邱某享有追偿权,但该追偿权未明确给付方式和期限,故胡某需要另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可以在清偿债务后就本判决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该判决已经明确胡某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邱某追偿,故胡某不需另行,可以直接立案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
虽然该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在判决书主文中已确定追偿权的应如何操作,但就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来看,为了减少诉累,判决书中已确定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而不需要再行。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就判决书中确定享有的追偿权向债务人邱某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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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有什么区别
债务人之间内部的求偿关系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更多的却是产生终局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连带债务则当然产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分担关系,各债务人必有分担部分。功能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并未加重债务人自身的负担,而连带债务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设定给债务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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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清偿责任应如何执行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向。另查明,炉具厂系民政局开办,其注册资金由民政局和惠民服装厂共同出资,民政局投资2万元,惠民服装厂投资3万元,但两被告实际均未投入注册资金。判决:炉具厂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民政局、惠民服装厂在各自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民政局向提出,其注册未投入的资金是2万元,但已替炉具厂履行其他债务1万元,故现在只能再履行1万元。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炉具厂开办单位之一的民政局,根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2万元,用于连带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而炉具厂不仅仅欠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城镇分理处的债务,而且还有其他的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民政局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仅能用于偿还炉具厂所欠银行的债务,而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呢?笔者认为,民政局所承担的2万元责任是用于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炉具厂所欠的债务,民政局在责任范围内都可以清偿,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偿还时应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即在判决以前如果替债务人偿还了所欠其他债权人1万元的话,那么该1万元就可以从中扣除,如果在判决以后发生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话,就不能扣除,因为判决被告履行义务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向原告清偿,如果在判决以后仍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话,那么该判决就失去了意义。
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解释】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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