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邻接权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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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2、以权利人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
著作权、邻接权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

著作权也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版权,而邻接权指的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其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有关著作权、邻接权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著作权、邻接权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内容。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主要从三个方面掌握: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非法获利;三是受到侵犯的著作权、邻接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损害赔偿计算的中心。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或者损害事实而单独存在,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之所以是中心,就在于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构成的首要条件。法律即使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额标准的制定依然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和依托,然后 再考虑著作权、邻接权的市场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侵权状况等诸多因素来决定。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 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如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 权的转让费等。据一位德国知识产权专家介绍,德国的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他们认 为这是最简洁、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法。

2、以权利人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可适用。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5、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

6、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差旅费等。

7、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8、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著作权、邻接权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这方面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律图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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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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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写了一本书,他本来只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别人说他是享有邻接权,他不知道这两种权利是什么,所以请问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有以下这几点,分别是:第
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
二,保护的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
三,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
四,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
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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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是计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吗?
[律师回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经济损失数额”几种,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作了规定而没有对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损失的数额理解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高血压获取重大突破!口臭!!口腔溃疡!!全国名牌高校联合扩招二折提货,千元做老板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应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
一、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即因侵权使被侵权人的产品的销售量下降或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有两方面:
首先,既然是判断下降就肯定存在一讥郸罐肝忒菲闺十酣姜个参照物,即对不发生侵权状态下正常销售量和价格的预期,所以使用该方法就必须对未发生侵权的情况下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预测的精确程度是非常难以掌握的。这种预测与企业的盈利预测十分类似,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发表的审核意见仅仅采用“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等语句,而不会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测还能够实现,那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对销售量和价格的定量预期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我们很难判断这种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确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我们对未发生侵权时的销售量和价格进行预测的前提是假定某些条件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客户资源、行业环境等外部条件和生产正常等内部条件。而当这些预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就根本无法区分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由侵权行为引起,以及侵权行为带来的下降是多少,那么由于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了。综上所述,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方的销售量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那么该方法才有可行性。如果被侵权方处于生产成熟期,则适用该方法将会比较准确,反之如果是处于生产发展期或是衰落期则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同时也应注意,因为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在预测时还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发现有除侵权外的其他因素引起销售量和价格的波动,应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准确计算出侵权带来的损失额。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局限性:
首先,以侵权方的利润作为损失额实质上就是假定知识产权能够给被侵权方带来同样的收益,而这种收益被侵权方非法取得了。但是问题在于同样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企业使用可以带来完全不同的收益,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运作,如市场营销策略、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即使使用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两个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大不相同。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也会给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带来完全不同的盈利。甚至有时侵权方为了抢占市场而宁愿采取零利润或负利润的手法,所以侵权方的利润并不能准确反映被侵权方的损失。
其次,如何计算侵权人的利润也存在很大的难度。笔者认为,收入的确定可以参照《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合理成本则难以准确计算,开支是否合理,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裁量。即使在会计核算相当规范的企业如何区分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中哪些是用于合法生产、哪些是用于侵权行为都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很多侵权企业根本没有完备的核算制度,这种计算更没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如果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具有相似的利润率水平则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方法,如果在发现并剔除不合理成本费用后双方利润率水平相似,也可采用。在计算合理成本费用时应特别注意,如需分摊成本费用则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采用尽量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果侵权方利润率畸高或畸低,但条件限制只能采用该方法时,可考虑使用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三、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即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投入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开发人员工资以及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损失额。该方法致命的缺点在于,以研发成本来衡量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意味着以研发成本来衡量知识产权目前能给被侵权方带来的收益,而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超出一般利润率水平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也会远远大于企业原始的开发成本。而且原始研发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只能反映研发当时的开支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企业重新开发相同的知识产权所需成本都会完全不同。显而易见,以过去的研发成本来衡量现在的收益是缺乏依据的。如果侵权发生的同时,被侵权方仍在使用知识产权生产产品并获得利润,就意味着原始研发成本带来的收益属于被侵权方和侵权方共享,那么以全部的研发成本作为经济损失也似乎失之偏颇。笔者认为,该方法仅适用于下列情况:知识产权完成初期便被侵权而且侵权时间较短,尚未带来超额利润。还应注意的是,列入计算范围的费用确是用于开发研制该知识产权。通过对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计算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以准确地计算经济损失金额,从而正确地定罪量刑。(作者单位:成都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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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么?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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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学最近开大了一款软件,听说要做著作权登记,我想问一下著作权 邻接权之间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
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
二,保护的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
三,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
四,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
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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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邻接权有哪些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著作邻接权有哪些权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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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著作权,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著作权法 邻接权有关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著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著作权法中都将这种保护称为“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还有权保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邻接权中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现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只是由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著作权法这样特定,而且一般
无法解决保护期的问题,所以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都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者的权利一般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产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关
以上就是著作权法 邻接权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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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著作邻接权权利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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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处理合同的问题,在处理损失的问题,大家知道合同实际损失计算的办法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1、预期利益,又可称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该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并且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2、《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预期利益损失包含在违约损失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3、《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主要规范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原则以及认定标准。违约金的法定性质为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违约金数额应当与违约经济损失的数额大体相当。 正因为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与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一致,因此在违约情形产生之后,才需要明确界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数额(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此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这里的实际损失是已经产生的现实损失,实为直接损失;而预期利益损失是应当取得但却没有取得的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所以,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均为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中规定的实际损失仅指违约导致经济损失的一部分,问题所提出的“实际损失”是否包含“预期利益损失”的命题本身就不正确。
4、如果守约方能够充分举证违约行为导致逾期利益损失的证据,法院应当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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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朋友公司出版了新书,需要申请著作权的,想知道目前的著作权邻接权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
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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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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