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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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是不会存在赔偿问题的,但要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话,则此时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2024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小强和小梅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年,儿子出生,可就在婚姻即将走进第10个年头时,两人走进法院,互相揭短,撕破脸面。他们争的就三件事:是否离婚?儿子抚养权归谁?对方出轨是否应支付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

1、夫妻出轨离婚求赔偿

提出离婚的是小强。他提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妻子有见异思迁思想,严重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诚的义务。为证明此说法,小强拿出了酒店证明、监控,称妻子与别的男子开房。小强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夫妻离婚,儿子归其抚养,小梅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同时,小强还提出,因为出轨,小梅应该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开始,小梅并不同意离婚,一再强调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二人和睦相处。但小梅也提出,其也发现丈夫多次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开房并不是他所想的那样。”小梅解释,开房是另有目的。

如果非得离婚,小梅称儿子一出生就由其陪伴照顾,父母也有时间和经济照顾孩子,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小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小梅还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还添置了房产、车等,只不过这些财产都登记在了小强父母的名下,这些财产价值数百万元,小强应给予其适当补偿。

另外,小梅也认为,小强与多名女性的不轨行为对其造成伤害,应支付精神抚慰金8万元。

2、法院驳回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小强和小梅结婚后,虽夫妻感情尚可,但以后双方都作出了违背夫妻应互相忠诚的行为,彼此之间丧失夫妻之间的信任,导致多次矛盾纠纷的发生,足以证明两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支持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尚属年幼需要母亲关爱且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小梅有充足时间、精力和财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由小梅抚养。因小梅未提供证据证明房、车等财产归属问题,法院不予采纳。

在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上,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出轨行为并未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做出了有损于对方感情的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3、出轨算不算过错

出了轨却不算过错,这是怎么回事?思明法院旷法官介绍,出轨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会被视为过错,财产分割会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出轨并不算“过错”。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介绍,离婚损害赔偿有几个构成要件。首先,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行为上的过错,即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且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同时,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当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这一途径求偿。

值得一提的是,主张该赔偿的受害方应该没有主观过错。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过错,则法院会驳回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表现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向无过错方适当的多分得一些财产。不过在此之间,要先确定对方的过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才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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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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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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