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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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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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什么

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当中,可以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处理,当然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而此时了解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流程的内容,对当事人来讲是很有帮助的。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二、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三、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四、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六、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流程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不希望调解解决事故的话,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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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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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程序该如何走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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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民事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民事调解,但不是必经程序。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法庭民事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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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责任认定:鉴于事情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交警队应该在现场或后来已经下发了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而且双方均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异议。2、赔偿调解:你应该带齐行车证、驾驶证、保险单、修理发票、拖车发票等等相关的费用发票,对方也需带齐这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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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轻微伤派出所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打人致轻微伤逃跑派出所怎么处理
1、打架造成被侵害人轻微伤,行凶者逃跑的派出所进行调查抓捕,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会进行通缉。  
2、被侵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对行凶人进行公告送达传票。行凶人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判决。特别提示: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二、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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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遗产继承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产继承调解流程:
1、调解的开始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调解,可以随时撤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一般开庭前法官会组织调解。
2、调解的进行
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
(2)在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

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家都希望看到白头偕老而不是曲终人散,所以,在接手离婚案件时都会先进行调解程序,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化解两人的矛盾,挽回一段婚姻。那么,调解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调解离婚程序是什么
(一)、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离婚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离婚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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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后调解程序是由交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然后就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调解,如促成双方达成解决意见,则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这样,双方根据调解书的条款处理之后的赔偿问题,如一方有异议,还是可以走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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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如何走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如何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一、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二、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三、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四、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六、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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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怎么样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一、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二、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三、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四、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六、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广州医患调解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广州医患调解程序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广州医患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1、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4、调解程序
(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8、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医患纠纷如何防范
总的来讲医方在平时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素质;
3、健全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
4、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控;
5、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
1、病人的知情权问题,要谨记病人有知情的权利,医师(方)有告知的义务。医师告知时的注意事项:
、有全面告知诊治信息和治疗风险;
、有通俗的语言告知;
、告知的内容必须真实;
、重要告知要用书面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医方的告知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要从严把握。
2、病人的同意权问题。病人有一定的自主权;病人对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有同意权。
同意权的三种处理形式:
、病人同意,并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无法取得病人同意,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无法以上同意,由医院负责人批准实施。
3、病人名誉权和肖像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作了规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擅自公开病人“隐私”病情,可以构成侵害病人名誉权;医院向病人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构成侵害病人名誉权;因宣传需要使用内容肖像的,应当取得病人同意。
4、重视病历的证据作用(医疗诉讼证据)。主要分类包括:
、病历;
、检查报告;
、有关记录;
、影像资料;
、有关实物;
、同意书;
、重要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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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节,当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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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征地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二、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
①→政策审查
②→勘测定界
③→发布征地预公告
④→征地调查
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⑦→组织征地听证
⑧→征地报批
⑨→缴纳报批费用

报批流程详解
1、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2、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5、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9、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10、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征地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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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怎么样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怎么走
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四、调解程序
(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六、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七、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八、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处理医疗纠纷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的协商程序
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关联性和各自的责任进行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要求履行。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
即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费力,且需要诉讼成本支出。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应该如何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一、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二、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三、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四、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六、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的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是什么意思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诉讼外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诉讼外调解是防止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有关部门对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能对症下药,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家庭纠纷,减少诉讼。
2.诉讼外调解不同于诉讼离婚,气氛会比较缓和、融洽,有利于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改善夫妻关系,并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3.诉讼外调解,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将纠纷诉诸于诉讼外的调解程序,调解仍解决不了问题的,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提讼。
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的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离婚纠纷经过有关的调解,还是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使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变成双方自愿离婚,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坚持不同意见,或者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以转移到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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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调解期限内,事故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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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调解流程
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 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 行赔偿。
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开始的时间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的情况,调解应当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三、调解的时候可以吗?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提起之时,调解即终止。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经过调解,并且当事人也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只是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后不能再调解,当事人一旦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调解的申请了。
四、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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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是什么意思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诉讼外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诉讼外调解是防止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有关部门对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能对症下药,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家庭纠纷,减少诉讼。
2.诉讼外调解不同于诉讼离婚,气氛会比较缓和、融洽,有利于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改善夫妻关系,并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3.诉讼外调解,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将纠纷诉诸于诉讼外的调解程序,调解仍解决不了问题的,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提讼。
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的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离婚纠纷经过有关的调解,还是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使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变成双方自愿离婚,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坚持不同意见,或者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以转移到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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