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离婚指的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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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离婚”一词是“隐婚”衍生反义词,不少父母为了保护孩子,不想孩子受到伤害而向孩子隐瞒了离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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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不少人听说过假离婚,那么你是否知道什么是隐离婚呢?不少家庭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选择隐离婚,到底这个隐离婚指的是什么意思?律图小编整理好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隐离婚指的是什么意思

“隐离婚”一词是“隐婚”衍生反义词,不少父母为了保护孩子,不想孩子受到伤害而向孩子隐瞒了离婚的事实。”隐离族”是情感生活中最为纠结的一群人,平和幸福的表象之下,暗流汹涌的是苦涩与无奈,孩子、父母、亲情、面子……这一道道关卡,使他们陷入一个难以自拔的情感困局,为了一个谎言,要用100个谎言来圆它。

二、隐离婚相关分析

隐婚,听得多了,某某人明明已婚,却要装成单身的样子,因公因私理由很多。这种人的隐婚理由如果不是为了便于在情场中兴风作浪,倒也罢了,人家公不公开,也属个人自由。 不过,最近发现,隐婚之人仿佛还不如隐离的人多。所谓隐离,隐离婚是也。离了婚,不露声色,身边之人浑然不觉,只见他/她上班时情绪正常,谈笑风生,下班也兴致高昂,往家里赶,你断断不会想到此人刚刚经历了这么一场变故。 近日便接到一个不常联系的老友电话,劈头一句就是:有没收到风,听说某某和某某离婚了?我大惊,因为这个某某和某某,是圈中的模范夫妻,双双事业有成,青梅竹马,相敬如宾。前不久才和他们伉俪共进晚餐,毫无任何婚变迹象。这报料人却坚称,他们确是离了,这是他们家的保姆说的。男主人已收拾行李,两个月没回家了。 离婚离得这样不着痕迹,也是一门学问,而且颇为高深。经过无数人的实践,证明离婚已无须搞到街知巷闻,鸡飞狗走,甚至不用通传领导,禀告父母。离没离婚,干卿底事?不过,隐离对很多人来说难度在于,对任何人包括挚友熟人闭口不谈前夫前妻,不倾诉不投诉,即使遭受了天大的委屈,也打碎牙齿和血吞,维持一贯的幸福形象。 世上有隐离的人,也就有偏偏喜欢八卦别人婚姻内幕的包打听分子。生活中处处都有狗仔队,谁下班不再走平常回家的方向,谁谁最近没带孩子在小区散步,谁谁谁突然求租房子……一切蛛丝马迹,都被有心人默默记上一笔。 这些有心人们也并非恶意,他们只是在发现秘密的那一刻,会有一丝快意,自己的婚姻虽则寡淡无味,原来别人的婚姻更加不堪。[2]

隐离 - 类型

1、有选择地隐,主要是针对单位隐瞒,不希望私人情感问题影响工作提升,免受他人议论,这种方式是一种对自己适当的保护,无可厚非,不把自己的生活全部暴露在众人视线之下,可以避免很多麻烦,自己也不会有太大压力。

2、全部隐瞒,包括孩子和父母,则有可能最终变成一种无法承受的压力,这种状态持续时间长了,就像高压锅一样,最终会爆发,伤人伤己。

4、“隐离”虽然是种新现象,却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因为社会对于女人离婚还是有一定的偏见,离婚伴随的往往是流言、八卦甚至歧视,所以一些“三高”女性才选择“隐离”。

隐离 - 规劝

“隐离”和“隐婚”一样,是现代感情的一种非常状态,但是“隐离族”要承受大得多的心理压力,如果不积极去解决,有可能使感情的伤口越来越大,不但伤害自己,还会伤害孩子和家人。

隐离 - 顾虑分析

“隐离族”的几大顾虑做了具体分析:“首先不要低估孩子的承受力,与离婚的伤害相比,谎言的伤害程度其实更大。孩子一旦知道了真相,长大以后他会对亲密关系产生不信任和恐惧,对未来的婚姻和情感生活会产生致命的影响。如果孩子已经懂事,不如父母坐下来好好和他谈谈,坦白这个家庭发生的问题,告诉他这不是他的错,父母对他的爱不会有任何改变,这比一味隐瞒效果要好得多。”

对于父母,离婚这样的事情应该对他们坦诚相告,婚姻关系只是法律上的,而父母却是血脉相连,即使他们不能理解你,也会无条件地爱你,宽慰你,所以不用有太多顾虑,父母肯定愿意你尽快走出阴影,而不是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隐离婚其实就是隐婚,当然不是指隐瞒别人结婚而是指隐瞒别人已经离婚的事实。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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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指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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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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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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