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与拘留有哪些区别,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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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4、适用的条件不同。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拘传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拘传与拘留有哪些区别,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拘传拘留同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这就是他们的相同点。但由于这两个措施在名字上比较相似,因此不少人都将他们弄混淆。其实他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的。那到底拘传与拘留有哪些不同的地方?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拘传与拘留有什么不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二、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关于拘传与拘留之间的不同之处,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小编还带来了拘传程序的内容,若你对拘传或拘留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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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与拘留有哪些区别,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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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区别传唤与拘传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等等。对于“怎么区别传唤与拘传”的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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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涉嫌犯罪,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拘传了,我很好奇,这个拘传与留置盘查有何区别呢?
[律师回复]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刑事传唤是十二个小时,行政传唤是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1、《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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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等等。对于“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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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被拘传配合案件处理,他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留置与拘传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传唤、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因为抢夺别人的东西被报案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传唤、拘传与传讯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有些是经过口头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但是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不经过口头传唤而直接采取拘传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中规定的出示“证明文件”,是指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讯问时应当出具示的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但是往往在现实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极易违反法律而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后补,或者根本没有《传唤通知书》。在执法过程中,先斩后奏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法律手续经常是过后补开。有的侦查人员觉得无所谓,觉得事后可以让嫌疑人补签一个字就行了。而有的案件明明是采取了拘传的侦查措施,但整个文书里却看不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连笔录里都找不到有关传唤的字眼。

二、以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来掩盖拘传的事实,以达到连续拘传的目的。有些办案人员会在十二小时之内先作一份询问笔录,来证实自己只是询问而不是讯问,把开始的十二小时不计算在讯问时间里,事实上侦查员所作的工作和讯问的方式方法,所问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区别。十二小时之后,才开始制作讯问笔录。至此,其实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时限了。当然,有的侦查员会以案情复杂为由来延长讯问时间,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案情复杂根本就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复杂。所以,在办案机关在作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措施时,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了。

三、变相刑讯逼供。随着法制的进步,刑讯逼供在逐渐减少,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实际办案中,传唤、传讯所在的地点都是办案机关的办案区,里面都没有能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且不要说三十六小时、甚至四十八小时,就是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就是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从生物学,或者人道主义来讲都是科学和道义的,因为所有办案区都不设有床铺,而只有椅子。正常人在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里,不让睡觉,只可以坐在凳子上,都是会精神不振,思维混乱。何况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经受轮番审讯,以及一些不规范的审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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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与传唤有什么区别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等等。对于“刑事拘传与传唤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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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打架现在被拘传了,我不懂拘传是什么意思,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扣留与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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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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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准备司法考试,但是对于拘传传唤拘留这三者混淆了,想咨询一下拘传传唤拘留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换言之,拘传传唤拘留这三者的区别在于传唤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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