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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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2、主体方面: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3、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掩饰、隐瞒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4、客体方面: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洗钱罪通俗来说是指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收益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转换成其他资金形式,转移至国外等各种掩饰其本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洗钱罪有各种各样的犯罪形式,了解其犯罪构成的内容,才能更好的掌握洗钱罪。那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洗钱罪的客体

 洗钱罪到底侵害了什么?或者说洗钱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哪种法益?本文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来说,洗钱罪不但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对司法机关追缴上游犯罪的工作造成了障碍。因此洗钱罪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

(二)洗钱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罪在客观上就是表现为通过金融手段,将非法所得伪装成合法收入。洗钱行为实施者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因为洗钱行为本身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洗钱行为的犯罪分子可以说是“很专业的”。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不仅仅限于通过金融手段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

(三)洗钱罪的主体

 洗钱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目前的立法趋势是洗钱罪也可以有单位犯罪。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已经有所明确。本文认为,明确洗钱罪的单位犯罪是有必要的,因为洗钱行为不仅仅自然人可以实施,单位也可以实施。不过需要理解的是,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共同决策下进行的,而且应该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所关联。可见,我国的立法趋势是在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方面有所扩大,这必将对打击洗钱犯罪产生经济的效果。

 我国在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主体能否同一的问题上,法无明文规定,又无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否定说认为,从新刑法对洗钱罪的主体本意而言,其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获得财产后,自然要对之进行清洗,使之成为合法的财产,这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具有“阻却责任”的性质,自然不能独立成罪。肯定说认为,洗钱犯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人。洗钱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先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再直接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没有参与获取赃款的过程,只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本文认为第一种说法较为合理,因为既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可见刑法是将两者区别对待的,否则刑法区分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也就没有了意义。

 (四)洗钱罪的主观要件

 从洗钱行为的外观来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应该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洗钱罪目的性很强,同时存在很高的技术性,洗钱的手段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此过失不能构成洗钱罪。那么,洗钱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本文认为当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洗钱罪的危害后果,而积极为之。所谓的间接故意是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的出现,在洗钱行为中是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形的。洗钱行为的实施者都会积极地、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以获得违法收益。

以上便是律图网站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洗钱罪的犯罪构成的相关内容,在社会生活中,洗钱罪的上游发展发生率是比较高的,此时涉及到的犯罪范围可能就会比较广。而在适当了解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后,我们才能更加清楚的知道有哪些上游犯罪。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可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会帮助你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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