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有哪些,通知的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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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未作限定。一般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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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要想生效则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的话对债务人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这就说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以及时间限制的问题。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是怎样的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未作限定。一般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民法典》(起施行)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是多久

债权转让通知作为对事实的通知,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从常理而言,应当于债权转让事实同时发生或者在债权转让事实发生之后才可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依据日本民法学界的观点,债权转让发生前的预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为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尚不明确,如承认此通知的效力,难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前,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此后订立债权转让契约进行债权转让的,仍需再次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否则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所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尽管不得早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但就推动促进债权的流转而言,债权转让的通知未必不可早于债权基础合同签订的时间,债权转让通知作出时并不需要通知转让的债权已实际产生,只要通知包含将以后产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即可,就将来发生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将该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通知债务人应当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债权实际发生时,无须再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转让虽然只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但是其中也是牵扯到债务人的利益,毕竟原本的债务还是要由债务人进行偿还。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关于通知时间方面,则一般是在转让事实发生的同时或之后及时的通知债务人。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请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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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方式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是为了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及有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三,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四,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所以,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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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以起诉方式通知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转让以起诉方式通知能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以方式通知可以吗
债权转让以方式通知是可以的
债权转让就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该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第三人的行为。出让债权权利的主体是原债权人,受让债权的主体是第三人,债权转让成立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债权转让而解除,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债权转让以向债务人通知后而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因此而承担对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债权转让在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民法通则》的内容看,债权转让要求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而生效,此规定对债权权利的转让的生效要件,过于严格,受当时计划经济影响,私权自治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已不能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合同本质上应遵循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合同法》只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没有要求必须债务人同意,所以合同法的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处分自身权利自由,体现了保护和尊重债权人的权利、鼓励交易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又能较好地从维护债务人利益角度出发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权利作出适当的限制,避免债权转让的过分随意,导致债权流转无序,宽限适中,所以《合同法》规定是可行的,科学和合理的,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关键是只要向债务人进行通知,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能知向谁履行义务就行。所以对于是由原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均是可行的。我们不能一味强调由原债权人还是受让人一方进行通知。债权转让协议经原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两者就发生效力,这只是内部一种效力,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则要经向债务人履行通知程序后,才能产生效力,如规定只能由一方履行通知的义务,则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不能及时向债务人通知或故意不通知债务人,就会使得原有的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义务,原债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威胁,不利于交易的有序,快速进行,阻碍了经济正常的发展。
债权转让通知方式的认识。我国合同法第80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有几种方式:
一、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
二、债权人或第三人口头通知债务人。上述两种方式均得到司法实践普遍认可。但是对于诉讼中向债务人发出应诉通知书是否是一种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存在争议。本案中被告抗辩没有收到本案第三人的债权转让通知,经过庭审原告与第三人均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本案争议就在于诉讼是否是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的认定上。
债权转让进行通知的法律价值分析。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是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快速流转。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债权转让要进行通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债务人得知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作为其向谁履行其履行义务的时间上界限,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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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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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让人直接向提讼也应视为是一种通知方式,应直接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成立。
首先,合同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可见,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再次,如将权利受让人向的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一是扩大了合同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的解释,二是使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的公正与权威。  但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主张权利,人民不宜直接驳回。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债权转让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按该款规定精神,由受让人申请传唤原债权人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由原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由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根据各自的责任予以赔偿。
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让人直接向提讼也应视为是一种通知方式,应直接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成立。
首先,合同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可见,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再次,如将权利受让人向的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一是扩大了合同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的解释,二是使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的公正与权威。  但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主张权利,人民不宜直接驳回。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债权转让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按该款规定精神,由受让人申请传唤原债权人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由原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由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根据各自的责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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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转让债权,但是我不知道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方式是什么,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方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但对能否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而必须在诉前切实进行“通知”,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让人的诉请。
笔者认为,仍然要区分转让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若转让的是到期的债权,应当允许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缺乏诚实信用甚至企图恶意拖延债务履行,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去设置种种障碍以阻却“通知”的履行,从而达到拖延债务甚至转移财产的目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尽了通知义务。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邮件,并不能证明邮件中具体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或第三人不愿作证),则难以证明已尽了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债务人以种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既履行了通知义务,又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部分仍将被承认)。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诉前没有确凿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否认通过诉讼方式可以成立“通知”,则将使受让人增加诉累,也使受让人所受让债权的行使增加了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惩罚在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这种示范就将使债务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而如果人民法院认可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则这种示范效应就将使那些缺乏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无法利用阻却“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获得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一个从善的指引。
如果转让的是未到期的债权,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可能造成债务人客观上及时履行债务的不能,直接诉讼将导致债务人败诉,有失公平。因此,在此情形下不适合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让人直接向提讼也应视为是一种通知方式,应直接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成立。
首先,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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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可见,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再次,如将权利受让人向的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一是扩大了合同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的解释,二是使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的公正与权威。  但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主张权利,人民不宜直接驳回。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债权转让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按该款规定精神,由受让人申请传唤原债权人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由原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由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根据各自的责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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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1、“一对一”通知2、“登报公告”通知3、“共同署名”通知4、“授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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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是某企业的债权人,他准备把债权转让给其他人,想问起诉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吗?
[律师回复] 是可以的。
合同法对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视为是一种通知方式,应直接判决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首先,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可见,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再次,如将权利受让人向法院的起诉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一是扩大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解释,二是使法院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
  但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按该款规定精神,由受让人申请法院传唤原债权人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由原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由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根据各自的责任予以赔偿。
我爸身体不好,外面他战友欠了他三万块钱,想把债权转让给我,我就是想问问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生效要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综上所述,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你好,前段时间我收到一份起诉书,后来法院就告知我我的债权被转让了,我昂问问可以把起诉视为债权债务转让的通知方式吗?
[律师回复] 能否把起诉视为债权债务转让的通知方式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有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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