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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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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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内线侦查:隐蔽力量贴靠;拉出“逆用”。2 技术手段侦查:交控对象要准确;交控要求要明确;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要协同作战;严格坚持审批制度。3 金融调查: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正确把握追缴范围。4 控制下交付: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等。有毒品犯罪事实的发生时,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那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和侦查途径有哪些呢?今天,律图小编为您介绍。

(一) 内线侦查

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这些情况靠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隐蔽力量贴靠

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拉出“逆用”

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在缉毒实践中可以被拉出“逆用”的贩毒人员主要包括运输毒品人员、坦白自首的贩毒分子以及了解对整个贩毒活动或者知晓关键情节的其他涉案人员。

(二) 技术手段侦查

毒品犯罪分子一般比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同时因为毒品案件侦破周期较长、地域跨越较大,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难度相对较大。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该注意:

1、 交控对象要准确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毒品犯罪活动或者重大毒品犯罪嫌疑的人员,不能随意滥用。因此,只有在多方证据或迹象表明侦查对象正在预谋或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能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

2、 交控要求要明确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在将侦查对象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时,一定要明确监控要求。包括使用何种手段监控、监控对象的哪些活动等。

3、 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对技术侦查部门所获取的有关监控对象的材料要及时整理、分析和研究,需要破译、翻译的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处置。

4、 要协同作战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要把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内线贴靠所提供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提供给技术侦查部门,使技术侦查部门对案件能够全面了解,为其在监控过程中获得主动权奠定基础。

5、严格坚持审批制度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要对各种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有所了解,并且要严格按照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禁止滥用。

(三) 金融调查

金融调查是指毒品侦查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对贩毒非法收益和金融领域资金的可疑流动依法进行的调查工作。金融调查分为主动式金融调查和被动式金融调查两种。主动式调查是指主动对金融领域内可疑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调查;被动调查是对在案毒品犯罪分子的财产和非法收益流向进行调查。进行金融调查应该掌握以下基本要领:

1、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

涉毒洗钱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存置阶段、漂白阶段和整合阶段。存置阶段使之将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初步处理,如购买地产、外币或直接存入银行等;漂白阶段,是指通过比较复杂、多层次的金融交易来掩饰毒品犯罪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整合阶段指行为人将经过漂白后,以合法名义将资金投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对于毒品犯罪分子而言,三个阶段中,存置阶段是最难操作和最容易被发现的,因此侦查机关应注意从存置阶段入手,打开案件突破口。

2、正确把握追缴范围

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收益时,要正确区分非法收益与合法收益的界限,属于依法追缴范围的一律予以追缴。

3、其他

毒品犯罪是一种地域范围跨度大、流动性强的犯罪,因此在采取金融措施时,必须注意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毒品犯罪分子逃避追缴。

(四) 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发现有关毒品犯罪线索的前提下,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按照毒贩事先计划或约定的贩毒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交付毒品。这项侦查措施可以使禁毒侦查部门控制毒品贩运的全过程,并以此发现所有的贩毒人员并将其一网打尽。控制下交付是国际上常用的而且非常有效的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分为国内控制下交付和国际控制下交付、毒品控制下交付和代用品控制下交付以及打入型控制下交付和控制下交付三种形式。实施控制下交付应首先经过研究讨论后作出实施决定,然后制定有关方案。

毒品犯罪的侦查方法和侦查途径有内线侦查、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在毒品侦查时,要依照合法的程序,程序合法,结果才有合法的可能。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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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最近加大了网上巡查的力度,最近在一些网站上发现了犯罪信息,我们准备顺藤摸瓜把他们揪出来,涉网犯罪侦查咋办,网络犯罪案件常见侦查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网犯罪的基本类型   网络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也发生着异化。因此,计算机网络不再仅仅是犯罪分子的攻击的目标,根据计算机网络在涉网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将涉网犯罪分为以下五类。   
(一)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受害客体。这类涉网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网络犯罪行为。例如: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主要平台。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将犯罪案件从现实生活转移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妄图利用网络的特点来逃避处罚、扩大影响,体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特点。一种此类涉网犯罪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发送、传播、获取电子信息。例如: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另一类则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获取网络服务。例如:非法提供色情视频聊天、表演、资源下载,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络游戏。这一类的网络犯罪数量上升速度很快,也是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合其他部门打击的涉网犯罪的重点。   
(三)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嫌疑人日常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娱乐活动的平台。可以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网络作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新空间,不可避免的要在网络中留下信息和痕迹。通过排查这些信息和痕迹,侦查员锁定目标,对锁定的目标通过在互联网中的搜寻拓展信息,可以确定其网络虚拟身份,为进一步定位以至抓捕涉案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四)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过程中用于实施宣传、勾连等非主要犯罪事实的平台。例如: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通过在网络中所产生的物品信息资源库,寻找特定或同种类的物品,联系涉网犯罪案件,寻找侦查突破口。   
(五)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证据的存储媒介。例如:互联网信息的调取,利用网络标识或借助网上服务器储存资料,查找线索。网络痕迹不仅存在于上网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各大网站和服务器上也可以找到蛛丝马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因此侦查员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者,调取涉案人员的网上活动日志和活动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二、涉网犯罪侦破要点   
(一)电子证据的获取   对于涉网犯罪的侦破,电子证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证据的获取至关重要。涉网犯罪案件的侦查员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鉴定的对象   在涉网犯罪侦破的过程中,侦查员需要注意收集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例如:计算机、PDA、手机、硬盘、优盘、路由器、照相机等。在侦查的阶段,侦查员要用最快的速度锁定与侦破有关的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并应创造接触这些设备的机会对电子数据实施拷贝、提取。   
2、电子证据制作的标准   侦查员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要和犯罪构成一一对应,也就是说要获得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关的电子证据,并且犯罪构成的每个要素都要有证据与之相对应。   
3、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远程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在公安实战中,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取电子证据,即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和电子证物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传统证物和其它信息。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内容。电子证物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存留的信息,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获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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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缉毒大队和公安局领导应该以抓好业务基础工作作为提高广大缉毒民警业务素质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办案工作的间隙组织广大缉毒民警学习缉毒业务知识,通过实践来提高民警的办案技能。每办结一个案件就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总结经验教训以利再战。并以“主办侦查员”制度和“侦审合一”试点改革为契机,做好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造就人才的工作,通过先进榜样来带动大家共同前进。通过这一办案模式的运作,一些案件从受理到移送起诉均由办案人员完成,在实践中同志们克服了过去那种总认为有后道工序把关的依赖思想和多做多错的惰性思想,从而真正达到提高质量和效率,锻炼队伍的目的。
  与此同时,缉毒大队还加强与内外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在办案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就及时与法制部门沟通,共同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共同去检察院登门请教,有效的解决了执法实践中的难题,并保证了侦办案件的捕、诉率。这一系列措施能够使缉毒大队的法制观念、执法水平得到提高,增强全队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使上报案件的退侦率和补侦率降至最低。
(二)对毒情进行调查摸底
  为了更好地掌握毒品犯罪线索,广东省从化市毒品犯罪侦查大队成立后立即对全市的毒情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收集、统计、分析、分类、报送工作,并列出重点对象;大队领导分头带队,会同辖区派出所对重点的娱乐场所、化工厂、药厂进行逐一检查。根据部署,毒侦大队对全市各派出所交来的毒情摸查情况表格达一千多份进行录入电脑,统计、分类。
(三)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形成打击毒品走私案件的合力
  一是加强与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协调和交流,及时了解检察、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及审理的有关要求,尽量做足、做好证据获取的有关工作,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加强与地方公安缉毒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技术支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查办毒品走私案的力度;三是加强境外证据的收集力度,具体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国际海关合作和借助广东与港澳地区警方的协作机制来获取境外证据。四是配合打私职能转变,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构筑了缉毒成员单位工作体系和缉毒联络员网络,同时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形成合力,保证关区缉毒工作的有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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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步骤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1、先被抓后尿检确定是否吸毒,按照贩卖刑拘;
2、刑侦贩卖案件,查证属实后先办理贩卖判刑处罚;
3、判罚执行贩卖后,再判罚处理吸毒行政处罚;
4、最好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
二、办案流程一般多长
刑事拘留,最长37天,之后看证据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逮捕继续侦查羁押,一般要五个月左右有的判决。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三、毒品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
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1、先被抓后尿检确定是否吸毒,按照贩卖刑拘;
2、刑侦贩卖案件,查证属实后先办理贩卖判刑处罚;
3、判罚执行贩卖后,再判罚处理吸毒行政处罚;
4、最好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
二、办案流程一般多长
刑事拘留,最长37天,之后看证据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逮捕继续侦查羁押,一般要五个月左右有的判决。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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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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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
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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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任何号码都有可能是诈骗电话,当你接到电话有以下多少个特点时,你就考虑自己可否遇到了诈骗: 一、另一方是陌生人,不顾说的什么事,到最后都是让你操作银行卡的,不顾是让你汇钱,还是要汇给你钱。(只要另一方是陌生人,就要提高警惕) 二、另一方掌握你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医保卡号等信息(信息社会,你的个人信息并不能完全保密,很多人都能够得知的)。 三、另一方自称为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声称你涉嫌犯罪,需要你配合工作,但不得告诉任何人。(公检法工作人员只会通知你到本地公安机关去,当面谈案子,从不会在电话里跟你讲案子的,哪怕来电显示的是110,也要提高警惕!) 四、另一方自称为民政、教育等生活相关的部门,掌握你个人在这方面的记录或家人在这方面的记录,声称按照国家限定,要给你返钱的!(天上掉钱呢,要小心了!) 五、另一方自称为家人的朋友,称你的家人发生灾祸,急需用钱,你跟家人打电话又接不通的。(有管有什么事,你的家人都能等到你见着他再给钱的,别急着汇过去!)骗子的办法有很多,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你的钱,只要另一方提到了钱、银行卡等方面,你就要将警惕性提到最高了,注意了,另一方可能就是骗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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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到阻碍的情况。有些案件,或许是出于转段的时间考虑,警方对退赃的欢迎程度不高,这时要态度诚恳地向办案人员表达意愿,或者找到单位负责人反映。
3、直接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取得谅解。对于被害人在本地,或者知道外地被害人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和被害人取得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取得对方的谅解。这样做的好处,如果是资金不足以退完或者退所有被害人的赃款,可以和被害人协商,在没有清偿完的情况下,取得谅解书。缺点是有反复的风险,有些被害人也会漫天要价。
3、通过中间人退赃。很多人选择通过中间人退赃,就是找到当地和办案单位或者被害人熟悉的人,让他从中调和退赃事宜。这种方法能省去很多事,有时候也会有很好的效果。缺点是需要负担相应的佣金或好处费,而且有被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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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平时花销比较大的,还认识一些人,就参与贩卖毒品了,数量有不少的,已经被人发现端倪了,现在被抓已经在侦查了,打算要退回的,贩毒退回补充侦查如何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百五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我远方亲戚参与走私毒品了,数量有200克了,后来被查到了,还找到其他毒品了,事情很快要处理了,还需要去侦查的,对于退回补充侦查超期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一般是一个月。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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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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