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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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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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更主要的是权利人在此之前在客观上已经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如果不行使权利,那就是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开始计算。

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其实也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在发生相关纠纷的时候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的话就会在实体上丧失胜诉权,那么我们该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规则。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依据乃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这个计算规则存在三个不足:即要受到上文提到的交管部门工作程序、受害人治疗时间和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的制约.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又规定“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不尽合理。

(二)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实践中也有人主张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时效期间,理由是: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就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理已经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不过该规则同样也会受到交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当事人治疗时间的制约。此外,有的当事人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但到期后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有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私下协商,但最终又未能达成协议。

由于事故未经交管部门处理,交管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上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显然都无法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法律上就更无此类规定了。

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法院就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的时候,需要注意几个时间点,也就是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以及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时间点不同,也就会导致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具体时效阶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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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计算时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计算时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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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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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责任赔偿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该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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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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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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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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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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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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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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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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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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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问题解答如下, 本文主要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其次还有与其相关的知识。
一、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时效规定
1、侵权行为一般诉讼时效的含义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立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胜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消灭(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消灭权(诉权),更不消灭实体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此相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如各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特别规定的均执行《民法通则》。
由于诉讼时效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亦可依职权适用。而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此时抗辩权就可以对抗请求权,使某个具体的请求无效,从而获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加害方就可能获得免除赔偿之责任。
2、《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胜诉权);
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1年(胜诉权);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为20年(诉权);
不受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特殊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
人身损害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而包括几个人格权。这一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样三个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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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时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时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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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怎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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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 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
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系数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一、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系数标准如何计算?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计算? 1、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伤残赔偿部分 (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3、如果死亡: (1)丧葬费:受诉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3)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以及误工费等等,对于超市员工抢劫受伤的情况,是因为员工主动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超市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赔偿责任的,因此员工受伤的侵权责任人不是超市,员工需要自己,负担自己受伤的医疗费用,这就告诫我们在生活中一定不要有一些违法的行为,否则后果,可能是自己无力承担的。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应该怎么计算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 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
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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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计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计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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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多处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身损害多处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①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②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③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④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⑤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造成不同的伤残等级或死亡的不同情况,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
⑦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要考虑作为受害人在家庭中的作用,造成受害人伤害影响到其家庭收入减少的情况。
⑧受诉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具体到精神赔偿的数额上是有一定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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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赔偿系数标准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系数标准如何计算?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计算? 1、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伤残赔偿部分 (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3、如果死亡: (1)丧葬费:受诉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3)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以及误工费等等,对于超市员工抢劫受伤的情况,是因为员工主动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超市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赔偿责任的,因此员工受伤的侵权责任人不是超市,员工需要自己,负担自己受伤的医疗费用,这就告诫我们在生活中一定不要有一些违法的行为,否则后果,可能是自己无力承担的。
人身损害营养费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营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上述法律条文虽然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
(2)什么是营养品?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不同的人,对于食物有着不同的要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3)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理疗机构的意见,最重要的依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应当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另外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了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4)营养费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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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纷如何计算?
对于交通事故的计算标准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依据当事人的收入标准来进行计算。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赔偿计算依据就是其固定工资,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将判断其三年内的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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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前阵子出车祸,导致脑震荡,外加手臂骨折,肋骨轻微断裂,请问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软件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医疗费
(一)概念: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误工费
(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护理费
(一)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交通费
(一)概念: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
(一)概念: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
(一)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
(一)概念: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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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财产损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公司的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5)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本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包括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计算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计算。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一部分,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计算主要是金钱赔偿,赔偿标准根据具体的损害程度来计算。人身自由权则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生命健康权的计算则需要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逮捕及其他刑事侦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但各国和地区的每日赔偿金额不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上年度”,应当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一般身体伤害,指尚未造成残疾的伤害。 医疗费是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恢复健康进行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化验费等。医疗费按实际花费赔偿,应以受害人就诊医院开具的论断证明和医疗费有关的收据为凭,凡治疗与侵害无关的疾病或擅自购买与侵害无关的药品,或未经医务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花费,都不应赔偿。 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因受伤后不能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关于误工减少的损失标准,各国规定不 一,有的规定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有的确定每日或每月的赔偿金额,无论何人何种情况均适用一个标准,有的则规.定按实际损失减半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总计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误工日期的确定以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期为依据,没有休假证明自行休假的,不作误工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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