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当中的一种,采取此措施有一定的对象,同时有权决定采取拘传措施的机构和最后执行该措施的机构,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到底拘传的执行机关是谁?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拘传的执行机关是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拘传执行者是公安机关。
二、拘传的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1、是在于刑事拘留和拘传的决定机关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对拘传来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
2、是刑事拘留和拘传的时间不同。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而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还可延长至37日。
综上所述,拘传的决定机构可以是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当中的任何一个,但具体的执行机构却只能是公安机关。同时,法律规定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后才能采取拘传措施。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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