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诉讼费是多少,该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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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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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离婚财产诉讼费是多少,该谁承担?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财产纠纷的不在少数,此时选择诉讼方式解决是比较好的。但是提起诉讼,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究竟离婚财产诉讼费是多少,而通常情况下又该由谁承担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财产诉讼费是多少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离婚诉讼费:

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

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二、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费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要是涉及到财产的话,则一般就会根据涉案财产的金额收取诉讼费,而这个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预交,但最后往往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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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人民离婚,人民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只退还诉讼费的50。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确定。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离婚诉讼费:
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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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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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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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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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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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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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诉讼费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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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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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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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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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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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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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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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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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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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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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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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人民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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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离婚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本来孩子能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是很好的,但离异后为避嫌,或不愿再来往,大多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会拒绝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因此,就有了探视权的案件,这其中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呢可以了解一下。
一、关于探视权的诉讼问题
1、探视权费用很低,但要视不同地方而定,大约几十到二三百吧,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上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
2、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谈话录音,如果不怕影响孩子成长的话让孩子出庭作证。
3、探视权是为人父母都享有的权利,不能变更。但可以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方不允许你探视孩子,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此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4、可以要求强制执行。通常会将对方叫到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离婚判决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罚金或者司法拘留。
二、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通常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许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刻。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生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孩童清晰不肯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申述,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掠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后代爸爸妈妈的身份,因而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1.这一规则清晰了没有直接抚育孩子的爸爸或妈妈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力。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育方法通常采纳固定一方直接抚育,另一方付出抚育费的方法,没有抚育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当然,假如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育约定为轮番直接抚育,那么这种规则也会跟着轮番抚育孩子发生变化。
2.这一规则将关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力规则的,不是作为责任规则的。关于孩子的生长,没有直接抚育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思上给与必定的心思、精力劝慰,可是,人的心思生长是一个极为杂乱的进程,并不能混为一谈探视是有必要的。相比较而言,孩子生长所需求的物质生活需求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令规则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育孩子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这是一种责任,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则为责任。作为权力规则的结果,权力人能够对权力作出处置,也即是能够挑选探望,也能够挑选不探望;能够挑选探望的方法、时刻、频率等。
3.法令将探视权规则为直接抚育孩子一方的帮忙责任。这一规则一层是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责任主体,有权力主体必有责任主体。二是这个责任内容是“帮忙”,并不是探望权的悉数,帮忙责任是一个相对较软的责任,不会给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添加担负。总的来说就是探视权的诉讼费并不多,无论谁承担都不会是很大的负担,只是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双方都有的权力,并不能因为某一方不愿意对方来看小孩就剥夺其探视权。但如果发现对方探视后对小孩产生不好的影响可中止其探视权,总之要以对孩子的成长有利的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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