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的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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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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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夫妻离婚的时候就是应该确定下来的,但日后也是有可能对抚养权做出变更的。那么大家知道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的依据都有哪些吗?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于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的依据,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了纠纷的话,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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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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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的依据有哪些?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4、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5、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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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有哪些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有哪些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一、抚养费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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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包含哪些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抚养费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包含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包含什么依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抚养费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我国没有规定侵犯抚养权的法律责任,抚养权一般是父母对孩子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就形成一方实际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形式。现实生活中可能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拒不把孩子交给抚养权一方父母或实际抚养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这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孩子不是物品可以强行由带到什么地方,并且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这类执行难度较大,一般是传唤不配合一方或对不配合一方进行拘留等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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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有哪些?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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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我国没有规定侵犯抚养权的法律责任,抚养权一般是父母对孩子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就形成一方实际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形式。现实生活中可能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拒不把孩子交给抚养权一方父母或实际抚养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这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孩子不是物品可以强行由带到什么地方,并且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这类执行难度较大,一般是传唤不配合一方或对不配合一方进行拘留等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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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有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抚养费有什么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抚养费有哪些依据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给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应该结合被抚养人的成长!抚养费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时,应以离婚协议为基础,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是否出现必要的变更情形。针对具体案件时,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同时又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能否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就医。比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尽管协议约定不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应予以变更。在夫妻双方均具备较好抚养能力时,对于一方要求以另一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重新确定另一方的抚养责任的,则不应准许。只要抚养人一方自身具备的抚养条件能够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就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来衡量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多少。
应充分考虑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必要时”和“正当理由”实际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很难让人准确界定哪些是必要时或是正当理由,哪些又不是。但是我们从中不难体会到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我国没有规定侵犯抚养权的法律责任,抚养权一般是父母对孩子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就形成一方实际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形式。现实生活中可能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拒不把孩子交给抚养权一方父母或实际抚养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这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孩子不是物品可以强行由带到什么地方,并且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这类执行难度较大,一般是传唤不配合一方或对不配合一方进行拘留等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变更抚养费有哪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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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给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应该结合被抚养人的成长!抚养费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时,应以离婚协议为基础,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是否出现必要的变更情形。针对具体案件时,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同时又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能否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就医。比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尽管协议约定不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应予以变更。在夫妻双方均具备较好抚养能力时,对于一方要求以另一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重新确定另一方的抚养责任的,则不应准许。只要抚养人一方自身具备的抚养条件能够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就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来衡量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多少。
应充分考虑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必要时”和“正当理由”实际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很难让人准确界定哪些是必要时或是正当理由,哪些又不是。但是我们从中不难体会到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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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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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生活比较拮据,所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请问变更抚养费判决书是什么样的?法院变更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父母就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这就需要写一份起诉变更抚养费判决书。到底这个起诉状该如何写呢?
起诉状范文
原告:周小×,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0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小×
代理人:王××
年×月×日
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两种,增加和减少。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变更,都需要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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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变更抚养费包括哪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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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给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应该结合被抚养人的成长!抚养费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时,应以离婚协议为基础,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是否出现必要的变更情形。针对具体案件时,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同时又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能否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就医。比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尽管协议约定不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应予以变更。在夫妻双方均具备较好抚养能力时,对于一方要求以另一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重新确定另一方的抚养责任的,则不应准许。只要抚养人一方自身具备的抚养条件能够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就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来衡量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多少。
应充分考虑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必要时”和“正当理由”实际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很难让人准确界定哪些是必要时或是正当理由,哪些又不是。但是我们从中不难体会到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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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变更罪名的法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人民法院变更罪名的法理依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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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叔叔前不久离婚了,还有老人孩子要抚养的,想知道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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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关于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依据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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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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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变更罪名的法理依据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人民法院变更罪名的法理依据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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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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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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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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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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