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患者举证责任:需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要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证据。若无法提交,可依法申请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在《民法典》施行后,不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通常无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但在三种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此时由医疗机构举证自身无过错。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数额是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不同,计算标准也不同:医疗费: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医疗损害赔偿鉴定机构是哪里
医疗损害赔偿鉴定机构主要有两类。 一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它的鉴定专家库由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结果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其鉴定更加注重对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方面的判断,鉴定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依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若对首次鉴定不服,有的情况下还可申请再次鉴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患者需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损害后果等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则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使用了缺陷医疗产品后出现损害,医疗机构就需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等。若你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疑问,像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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