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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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起诉。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2、请求。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3、承认。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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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但是,等到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可以重新起算的。那么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二、欠条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4、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分为三种,即起诉、请求与认诺。需要注意,法律是不保护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尽早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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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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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承包方选择起诉方式解决工程欠款纠纷的,可能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起诉、发包方承诺支付工程欠款等。诉讼时效中断后,比如法院作出判决,这样时效会重新计算。工程承包方起诉追讨欠款的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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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包括:
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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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当提起了诉讼,或者权利人主张权利,有承认义务的情况下,都是会发生时效中断的,只要出现了法定情况下的事由后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当该事由消失以后重新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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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1、权利人依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权利人积极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主张自己权利的。3、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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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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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有无中止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有:不可抗力、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等情况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在发生起诉、认诺、请求的相关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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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弟弟犯了盗窃罪,已经被抓了,我想要知道,现在诉讼已经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没有诉讼时效终止的概念,应该是诉讼时效期满,所述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止吧。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是: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当事人起诉、向债务人提起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等;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即将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触发的原因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的触发原因是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是什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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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我申请了企业仲裁,对于申请仲裁能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都有哪些呢?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上述是申请仲裁能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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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中断事由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是指一位发生系诶法定的原因而造成之前已经过的时效通通无效。等诉讼的时效中断消除之后诉讼时效中断结束。一般是因为原告实施自己的权利或者被告履行的自己的义务可以导致诉讼时效进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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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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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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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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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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