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来讲,由于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有必要为其设定监护人,来监督、管理、约束其行为。而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当中分为了法定监护人和制定监护人,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法定监护人,那么爷爷属于法定监护人吗?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爷爷属于法定监护人吗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爷爷奶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能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其父母才是法定的监护人。一般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并且具有监护能力的话,则通常由父母行使监护权。而爷爷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