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是怎么进行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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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必经过程,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复查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起抗诉。
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是怎么进行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独立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院的检察权体现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复查。今天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一篇文章介绍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是怎么进行的,为您普及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的相关知识。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的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2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36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是怎么进行的

1、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必经过程,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作出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立案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行使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以后人民检察院依申请行使。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

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了一份《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复查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起抗诉。

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相信您对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是怎么进行的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律师或登录律图网站获得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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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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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扩展资料:典型事例:申请人胡某2011年3月代理上海奉贤某公司10名职工打讨薪官司,经法院调解成功。然而,胡某却伪造了原告授权委托书签名,先后分两次从法院骗领被告的支付款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为躲避委托人,胡某独自去了江西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切断与10名委托人的联系。几个月后,受到警方通缉的胡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3月6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胡某不服,于2013年11月5日到奉贤区检察院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民事纠纷处理,且罚金数额过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该院受理后,查看了全案卷宗材料,当面听取了胡某陈述的申诉事实和理由,对全案进行复查,认为原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决定对申请人胡某的申诉不予抗诉,并按照本院关于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查询办法,在该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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