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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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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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存在许多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事件。我国法律承认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但必须符合要件才能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当您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怎样认定是否属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我们就要看看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有哪些,律图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法律承认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这是对善意债权人的保护。怎样认定是否属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定的认识。如果您在维护自身善意取得权益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不妨咨询相关律师,律图平台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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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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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张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债权提供了担保,在该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并已办理了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2008年8月,胡某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名下的房屋为其所有,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确实属于胡某,故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胡某。2009年9月,胡某将李某和银行吿上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观点
一:李某虽然是登记名义人,但其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其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观点
二:虽然李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银行是善意
第三人,为保障交易安全,应确认银行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该抵押权。
法律解读
笔者倾向于
第二种观点,该案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始含义只适用于动产,取得之权利类型也仅限于所有权。然而,我国物权法通过后,对于传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张。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三、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本案中,李某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已由2008年的判决所确认。但在抵押权设立之时,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记错误,在其记载事项中,登记的所有权人正是李某,李某进行了无权处分行为,将其名下的房屋为担保张某的债权而设立了抵押,而银行系善意第三人,其信赖登记簿上的错误登记,并且设立的抵押权已进行了登记。故,笔者认为本案符合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银行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抵押权。至于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胡某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向李某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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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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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张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债权提供了担保,在该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并已办理了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2008年8月,胡某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名下的房屋为其所有,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确实属于胡某,故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胡某。2009年9月,胡某将李某和银行吿上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观点
一:李某虽然是登记名义人,但其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其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观点
二:虽然李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银行是善意
第三人,为保障交易安全,应确认银行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该抵押权。
法律解读
笔者倾向于
第二种观点,该案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始含义只适用于动产,取得之权利类型也仅限于所有权。然而,我国物权法通过后,对于传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张。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三、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本案中,李某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已由2008年的判决所确认。但在抵押权设立之时,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记错误,在其记载事项中,登记的所有权人正是李某,李某进行了无权处分行为,将其名下的房屋为担保张某的债权而设立了抵押,而银行系善意第三人,其信赖登记簿上的错误登记,并且设立的抵押权已进行了登记。故,笔者认为本案符合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银行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抵押权。至于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胡某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向李某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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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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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某虽然是登记名义人,但其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其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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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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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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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善意取得是否排除冒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权善意取得是否排除冒名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人因信赖登记的效力而取得抵押权就被推定为善意。若抵押权人在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或者明知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根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原则的善意推定,仍没有发现登记瑕疵的存在,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取得人为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抵押权人取得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在诉讼中,则推定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不知登记瑕疵的存在,不知晓抵押人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权利人,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此时排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其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仍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并且抵押权人对不知晓这一事实没有过失: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因此当抵押权人在交易中尽到了正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后,则认定其为善意。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对善意取得持异议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抵押权善意取得是否排除冒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权善意取得是否排除冒名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人因信赖登记的效力而取得抵押权就被推定为善意。若抵押权人在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或者明知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根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原则的善意推定,仍没有发现登记瑕疵的存在,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取得人为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抵押权人取得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在诉讼中,则推定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不知登记瑕疵的存在,不知晓抵押人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权利人,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此时排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其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仍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并且抵押权人对不知晓这一事实没有过失: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因此当抵押权人在交易中尽到了正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后,则认定其为善意。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对善意取得持异议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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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抵押权人取得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在诉讼中,则推定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不知登记瑕疵的存在,不知晓抵押人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权利人,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此时排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其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仍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并且抵押权人对不知晓这一事实没有过失: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因此当抵押权人在交易中尽到了正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后,则认定其为善意。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对善意取得持异议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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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以上为
债权转让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解答
善意取得质押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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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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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具备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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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质押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与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和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和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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