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存在许多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事件。我国法律承认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但必须符合要件才能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当您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怎样认定是否属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我们就要看看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有哪些,律图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法律承认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这是对善意债权人的保护。怎样认定是否属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定的认识。如果您在维护自身善意取得权益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不妨咨询相关律师,律图平台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服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