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限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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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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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误工期限评定是:1、如果不构成伤残不经过鉴定,误工期为医院病假证明、护理期与营养期为住院期间。2、如果构成伤残,在鉴定伤残级别是会同时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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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有一项误工费的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与误工时间和工资有关系,因此误工时间的确定就尤为重要,那么人身损害误工期限评定是怎样的?律图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人身损害误工期限评定是怎样的

误工时间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二、误工费的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产业分类标准;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三、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和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第50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人身损害误工期限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律图,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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