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后债务怎么算,分居后如何计算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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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分居不是离婚。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分居后债务怎么算,分居后如何计算夫妻债务

夫妻在分居期间也是要进行正常的生活的,因此也就有可能会产生债务,而此时的债务往往是一方所负的,那么日后要是离婚的话,这个分居后债务怎么算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居后债务怎么算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分居虽然暂时的不会履行夫妻义务,但这并不是离婚,婚姻关系还没有结束,因此在这段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通常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除外。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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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分居后债务怎么算,分居后如何计算夫妻债务
[律师回复]
一、分居后债务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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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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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投资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对于分居后投资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居后投资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分居后一方投资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意见:
(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理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分, 不能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简单地等同起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当由夫或妻单方个人负责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意思说,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符合上述两个情形,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未在借条上明确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之间亦未曾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
(3)支持第二种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法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因共同经营家庭经济,共同抚养小孩,互相履行和享有夫妻权利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依照该法条规定,不能认为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只有当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反之,如果夫或妻一方的举证足以证明夫或妻的另一方个人所负的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当由夫或妻另一方个人予以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司法解释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离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法条所规定前提。
若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夫妻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投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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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算
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怎么算,要看债务究竟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话,那么自然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此时可以协商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来判决处理。但要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应该由一方来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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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偿还?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偿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分为两种情况:  
(1)分居期间对各自财产的处理由各方行使,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互无经济往来,一方举债应为个人债务。  
(2)夫妻虽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但终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彼此仍负有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并且,父母子女关系既不能因父母离异而终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改变。  因此,分居期间为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及子女抚养义务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都从举债中受益、可能受益或推定受益,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即使当时夫妻感情已破裂处于分居状态,也应当按一般方式法定的共同之债处理,一方所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关于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配偶承担证明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而非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该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配偶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偿还  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如果是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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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tt  A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1月8日,A与叶某从事养殖生意,因缺乏资金,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查,认为A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A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薛某以薛某个人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并转借给A。A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林与叶某借款后,分10次共向薛某偿付利息,利息付至2008年10月11日。2009年1月15日A因患病突然死亡。A死后,薛某要求与A共同生活的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叶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A个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tt  【分歧】tt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tt  夫妻在离婚后又同居的,如果没有办理复婚手续,那么他们不具有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一方在同居期间所欠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代为偿还。如果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养殖场,应认定为合伙性质,养殖场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合伙债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一方有义务清偿共同债务。tt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视为两人共同债务。离异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属于同居行为,为共同的生产经营而又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tt  【管析】tt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A和叶某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起,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故叶某对10万元共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某可以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吴锦萍王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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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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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离婚后,同居期间债务怎么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tt  A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1月8日,A与叶某从事养殖生意,因缺乏资金,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查,认为A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A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薛某以薛某个人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并转借给A。A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林与叶某借款后,分10次共向薛某偿付利息,利息付至2008年10月11日。2009年1月15日A因患病突然死亡。A死后,薛某要求与A共同生活的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叶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A个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tt  【分歧】tt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tt  夫妻在离婚后又同居的,如果没有办理复婚手续,那么他们不具有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一方在同居期间所欠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代为偿还。如果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养殖场,应认定为合伙性质,养殖场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合伙债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一方有义务清偿共同债务。tt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视为两人共同债务。离异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属于同居行为,为共同的生产经营而又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tt  【管析】tt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A和叶某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起,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故叶某对10万元共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某可以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吴锦萍王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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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赌债算不算共同债务
赌债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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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一、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
1、分居不等于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一方张某既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自己与对方有婚内财产约定且债权方知道有此约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属有约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约定,那么,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此认定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转。
2、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对于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
其实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
一些法律学人称: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系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显然,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担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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