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多少?怎么收取投标保证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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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多少?怎么收取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多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是多少?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

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②保兑支票;

③银行汇票;

现金支票;

⑤现金;

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保证金形式之外,规定其他可接受的形式。如银行电汇或电子汇兑等。目前,对于不同类别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也不尽相同。

从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针对不同的投标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最高额也不太一样,并且还要求发标人必须要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保证金数额。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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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短期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取得
当小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201×年6月20日,星海公司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上购入B公司的股票,实际支付的价款3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元,并于201×年7月1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201×年6月20日
借:短期投资 29 000
应收股利 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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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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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四、短期投资的处置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3-3】201×年10月1日,将持有的D公司的短期投资对外出售,其账面余额为2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1000元,实际收到D公司的价款为21000。
其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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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该怎么取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短期投资该怎么取得问题解答如下,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短期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取得
当小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201×年6月20日,星海公司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上购入B公司的股票,实际支付的价款3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元,并于201×年7月1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201×年6月20日
借:短期投资 2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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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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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3-3】201×年10月1日,将持有的D公司的短期投资对外出售,其账面余额为2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1000元,实际收到D公司的价款为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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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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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

二,证人到庭作证;

三,鉴定人到庭;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五、详细程序:
(一)开庭
1、宣布开庭。
1.1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1、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或上诉)作答辩;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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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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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投资者如何取得和继承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投资者如何取得和继承股东资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就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及原因而论,可将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原始股东主要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而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还包括公司设立时即认购了公司股份的其他人。此外,因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这类股东即为继受股东。继受股东主要包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以及其他事由继受他人的出资或股份的人。
法人代表也是股东之一去世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先去工商补办营业执照;
2,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首先应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章程是各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但在章程未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未作规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继承权所继承的只能是股份财产权部分,对于股东资格可以比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此时股东资格取得并非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是基于股东之间达成的新合意。一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必须将其股东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总之,家属并不能基于继承这一事实法律行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话,家属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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