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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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汇票背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汇票都是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的,而这也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能够让票据进行流通。那么汇票背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律图小编为您做的介绍吧。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的话,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的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设计的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关于票据方面的知识,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进行汇票背书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相关内容,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针对汇票背书转让的效力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但愿能够帮助你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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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1月22日,山东省五莲县五征集团签发承兑汇票一份,面额为30万元,收款人为五莲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被告某商业银行,到期日为5月22日。五莲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接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与五莲县某轮胎有限公司,五莲县某轮胎有限公司背书后又将该汇票交于某水泥有限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某水泥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转让与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未背书,未记载被背书人)。1月19日,原告持有的该票据不慎丢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汇票在丢失后由某物资公司背书转让至某果汁公司,公安机关于4月5日将汇票追回,于同年4月28日将汇票返还原告。原告委托收款时,被告于6月1日以此票有争议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某商业银行支付汇票金额30万元及自汇票到期日至支付日的利息。
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是否享有涉案票据权利,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据此,我国并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名称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背书绝对记载事项,一旦欠缺将导致背书无效,而对持票人来说则属于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因此,本案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不是涉案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的规定:“依照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和
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在涉案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公司名称后即为合法持票人,依法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空白背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依票据外观解释原则来说,只要持票人所持票据从外观上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付款人则不能就此主张对票据的抗辩,而且票据付款人从票据的外观上根本就无法判断该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人记载还是被背书人自己记载,尤其在票据进行了多次背书后更是无法判断。因此,被背书人名称不论是由背书人或者被背书人记载,从形式上均为有效,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因此,在我国,空白背书经过补记被背书人名称之后在形式上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但是若持票人或被背书人没有补记被背书人名称,则该票据不具有背书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此进行抗辩。
本案中,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持有的票据虽然系由某水泥有限公司空白背书转让而来,但经过原告补记后,在票据形式上并不影响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且原告与某水泥有限公司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二者之间具有背书的实质连续性。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49条的规定,原告系合法持票人,被告不能以空白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汇票转让的背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 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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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汇票能出借吗,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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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很好理解,出票人名称是A,签章名称为B。
2.背书印鉴章不规范,有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
3.重复背书
重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比如A公司将票据又背书了A公司。
4.背书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比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
5.单位签章类型错误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加盖发票专用章。
6.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这一错误可真是由于个人的疏忽导致的!银行承兑汇票上既要有背书人的名称,也要有被背书人的名称,两样缺一不可!A公司背书转让给B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但只加盖了A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并没有填写B公司的名称,那么这张票就是有问题的。
7.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未盖骑缝章
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在背书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的问题了,常见的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不清晰;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等问题。
8.被背书人名称采用简写
这点比较好理解,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全称。
9.背书日期错误
背书日期错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常见的日期书写错误,比如后手背人C公司记载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柒日,而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陆日;另一种是日期大小写错误,票据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期都应该是中文大写日期,而非小写,虽然目前手写的比较少,一般都是用软件打印成的,但仍需注意一下。
10.粘单使用错误
我们都知道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但在粘单的使用上稍有不慎就易出错。比如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再签章这种错方法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姿势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
1
1.背书人被背书人名称被涂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上无论是背书人名称还是被背书人名称的书写字迹都要清晰工整,不能有涂改、连笔等情况,被背书人名称要与印鉴章一致。如果背书人或被背书人的全称为原创信息技术责任有限公司,填写时多写了责任二字,然后涂掉,那么涂改的背书视为无记载。
1
2.将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不想让收票人转让,可以在背书上打印或填写【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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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兑汇票背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犯法行为,具体判刑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1、现行刑法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条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
《刑法》第22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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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 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背书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 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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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是怎样的,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是什么
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事项: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可记载事项。3、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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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怎么样盖章?
[律师回复] 对于承兑汇票背书怎么样盖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划线更正
划线更正该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请其前手背书人用红颜色笔划线更正被背书人名称,并在更正后的被背书人名称上重新签章(财务章加名章)。如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其签章栏的被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划线,另改为“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其上面签章。纸票贴现流程:查询验票(约5分钟)→签订转让协议(约5分钟)→天下通商贸大额支付系统打款(约5分钟)→企业查询帐户确认贴现款到帐→天下通商贸收票,交易完成。
除划线更正外,还要请被你写错名称的被背书人的前手背书人更正或出证明,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票据权利。
付款行全称: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银行(或者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票号: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在背书过程中,被背书人书写错误(或者被背书人排章加盖不清),正确应为:“”,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盼贵行予以解付,谢谢!
(注明:以上信息必须跟承兑上完全一致;有的银行被背书人书写错误,需要签章更正,具体要求每个银行不一样,最好打电话确认)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有价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所以持票人背书转让或者贴现、托收时,避免操作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正常资金运作。
汇票背书要如何进行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汇票背书要如何进行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
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
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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