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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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债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是同时存在的。生活中,这些关系可能与我们息息相关,可能很多时候我们都无法避免。而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进行一些了解。

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况,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这七种情况原因都可以使得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结合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对这些知识能够有所了解,当我们遇到这些情况时,就不容易使自己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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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讼由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撤销其监护。
二、怎么解除监护关系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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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债权债务终止
[律师回复] 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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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债是“主债”的对称。相互关联的两个债中依附于另一债而存在的债。例如,金钱借贷之债中的利息之债或为借贷而设定的担保之债。其效力决定于主债,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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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 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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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您关因收养形成的亲属关系怎么终止的,我十年前被收养了现在我发现我是被他们害死了生父母他们才收养我的,现在我想解除关系,请问下您关于因收养形成的亲属关系是怎么解除谢谢
[律师回复] 第
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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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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