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一方在缔约时的过错致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此时受损方仍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致合同无效,受欺诈、胁迫方就可基于对方在缔约时的过错要求赔偿。 所以,通常合同成立后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因缔约过错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除外。
二、合同成立后有何效力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当事人而言,产生约定义务。当事人需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且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从权利角度,当事人依合同享有相应权利,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自身利益实现。 在对外效力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只约束合同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第三人可能受合同影响,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同时,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
三、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如何处理
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需依据具体情况处理。若合同附生效条件,在条件成就前一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违约方要担责;若附生效期限,期限到来前违约,同样需担责。 在此阶段违约,虽合同未生效,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等。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等。受损方需举证证明自身损失及对方过错。
当探讨合同成立后是否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明白这并非简单的是非题。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空间相对受限。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仍有可能。比如合同虽成立,但存在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受损方仍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或者合同成立后发现对方在缔约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也可能有主张的余地。若你对合同成立后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条件、范围等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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