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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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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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日期,是招标采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采购文件制作中,“投标人须知部分”关于保证金的提交日期,大多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若干天(短则四五日、长则十余日)交纳保证金,更有甚者在报名期间便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时间长达半个月之久。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是多久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其实也就是投标保证金的投递时间。如果想要参与竞标的话,那么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要根据招标人的规定支付一定的投标保证金。那应该在什么时间支付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是多久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应该是在开标前,具体可以通过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支票等有效形式作出。当然这个保证金也是起到保证的作用,最后往往都是会给予退还的。这点各位不用担心。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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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怎么缴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二、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三、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四、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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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怎么缴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二、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三、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四、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怎么缴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二、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三、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四、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投资公司怎么缴纳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投资管理公司如何交税 投资公司一般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信贷服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或者代理业)的范畴,不属于金融保险业,业务相对比较固定; 1、需要交纳服务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额,税率5%), 2、以及缴纳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7%、县城镇5%)、 3、教育费附加(3%)、 4、地方教育费附加(2%) 5、各地开征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维护费税率均为1%)。 附征的这几项税费计税依据均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另外根据公式每季度实现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i这是几个主要税费,如果有自有房产、土地还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具体可以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结合一下。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税收风险 1、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调研,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2、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 调研发现,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3、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 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一般投资管理公司如何交税?投资管理公司该缴纳的税费要能够依法缴纳,如果不依法缴纳将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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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印花税如何缴纳?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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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三、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四、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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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印花税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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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二、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三、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四、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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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二、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三、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四、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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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多少形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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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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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
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
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笔者认为招标单位如果写进招标文件中作为硬性规定是有不妥;如果某一家单位有意参加某一个项目的公开招标,从其公告发布日开始同日购买招标文件,到其开标日有近20天的时间,以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为例,以活期年利率0.72%计算其利息为40元 ,如果有10家单位投标其利息为400元。该供应商同时在全国各地参加若干个项目的投标,不光是损失了利息,更重要的是,严重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有背《办法》三十
六、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常常听说,有些社会上的招标机构只是投标保证金单项的利息收入一年就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办法》三十
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咨询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笔者所在的单位初期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并没有限制具体形式,结果常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个项目收取10万元保证金,共有11家单位投标,有10家单位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现金,试想在开标前的有限时间内,大量的现金堆积的情形,这以后,笔者单位再也没有以现金的形式收取过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不可作为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转帐支票可以为空头支票,投标供应商中标以后,当采购机构前去银行兑付时,该转帐支票为空头支票,就没有办法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现金支票,该种形式为《办法》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很难操作,切不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为外埠的单位,仅就本市而言操作难度也很大,稍微有些财会经验的人都知道,现金支票是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去现场兑付的,如果一个项目有9家供应商购买了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为现金支票,那么采购单位就要去分布在全市的9家开户行分别对付到自己帐上,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转帐,各种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电汇凭证等等都应视为转帐,所有的转帐都存在开标时点前是否到帐的。某一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开标,其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9日下午3:00办理的银行转帐,通过所提供的办理票据来看,收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全部正确,请问该票到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能否到帐供应商持办理票据能否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我想没有人能够回答,唯一的办法是去银行查帐,试想这种办法妥当吗  笔者认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以有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最为妥当,这二者皆为见票即付,不存在空头等诸多。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个工作日退还,时间非常紧,特别对外地的供应商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退还时仍然要履行手续。这项规定如果严格操作,大部分采购单位都要支付供应商的本金加利息,但据笔者所知,很少有单位会支付供应商利息的。也许有人会说,供应商不履行手续的延误,责任不在采购机构,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是采购机构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怎样更好的按照《办法》中的三十
六、三十七条去操作,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中的三十
六、三十七条来操作,就是在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只收取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办法为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另一种办法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另外交付履约保证金。当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办法,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至于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机构执行起来要慎之有慎,特别是集采机构,集采机构的机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先是权限,采购机构有无权利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据我所知,笔者所在的单位是没有权利在经济上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和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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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形式、比例、时间以及采购单位退还的时间要求。  笔者对其的理解包含了这么几层意思:第
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
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
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笔者认为招标单位如果写进招标文件中作为硬性规定是有不妥;如果某一家单位有意参加某一个项目的公开招标,从其公告发布日开始同日购买招标文件,到其开标日有近20天的时间,以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为例,以活期年利率0.72%计算其利息为40元 ,如果有10家单位投标其利息为400元。该供应商同时在全国各地参加若干个项目的投标,不光是损失了利息,更重要的是,严重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有背《办法》三十
六、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常常听说,有些社会上的招标机构只是投标保证金单项的利息收入一年就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办法》三十
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咨询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笔者所在的单位初期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并没有限制具体形式,结果常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个项目收取10万元保证金,共有11家单位投标,有10家单位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现金,试想在开标前的有限时间内,大量的现金堆积的情形,这以后,笔者单位再也没有以现金的形式收取过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不可作为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转帐支票可以为空头支票,投标供应商中标以后,当采购机构前去银行兑付时,该转帐支票为空头支票,就没有办法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现金支票,该种形式为《办法》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很难操作,切不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为外埠的单位,仅就本市而言操作难度也很大,稍微有些财会经验的人都知道,现金支票是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去现场兑付的,如果一个项目有9家供应商购买了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为现金支票,那么采购单位就要去分布在全市的9家开户行分别对付到自己帐上,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转帐,各种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电汇凭证等等都应视为转帐,所有的转帐都存在开标时点前是否到帐的。某一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开标,其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9日下午3:00办理的银行转帐,通过所提供的办理票据来看,收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全部正确,请问该票到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能否到帐供应商持办理票据能否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我想没有人能够回答,唯一的办法是去银行查帐,试想这种办法妥当吗  笔者认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以有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最为妥当,这二者皆为见票即付,不存在空头等诸多。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个工作日退还,时间非常紧,特别对外地的供应商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退还时仍然要履行手续。这项规定如果严格操作,大部分采购单位都要支付供应商的本金加利息,但据笔者所知,很少有单位会支付供应商利息的。也许有人会说,供应商不履行手续的延误,责任不在采购机构,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是采购机构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怎样更好的按照《办法》中的三十
六、三十七条去操作,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中的三十
六、三十七条来操作,就是在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只收取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办法为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另一种办法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另外交付履约保证金。当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办法,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至于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机构执行起来要慎之有慎,特别是集采机构,集采机构的机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先是权限,采购机构有无权利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据我所知,笔者所在的单位是没有权利在经济上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和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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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哪些?
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投标保函等。以上保证形式各有优缺点,需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保证金的作用是起到担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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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员工缴纳社保问题
[律师回复] 积极补交相关的社保,遵循具体的处罚。在《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要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保,并且从2011年8月份起强制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五险”,明确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自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社保由劳动者和企业按照比例分担,这也是我们目前推行的基本政策之一。如果公司以现金形式补贴员工社保,而不及时给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保,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但违反了《劳动法》,还违反了《社保法》。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后果是:
一、单位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请求,且可以要求补办社保和补偿,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保部门核实后,可以强制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及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不但影响声誉和形象,一旦受到投诉核实而且必然受到相关部门严厉的惩罚,付出沉重的代价。《劳动法》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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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公司税务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投资管理公司如何交税 投资公司一般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信贷服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或者代理业)的范畴,不属于金融保险业,业务相对比较固定; 1、需要交纳服务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额,税率5%), 2、以及缴纳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7%、县城镇5%)、 3、教育费附加(3%)、 4、地方教育费附加(2%) 5、各地开征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维护费税率均为1%)。 附征的这几项税费计税依据均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另外根据公式每季度实现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i这是几个主要税费,如果有自有房产、土地还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具体可以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结合一下。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税收风险 1、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调研,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2、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 调研发现,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3、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 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一般投资管理公司如何交税?投资管理公司该缴纳的税费要能够依法缴纳,如果不依法缴纳将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
投资管理公司怎样缴纳税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投资管理公司如何交税 投资公司一般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信贷服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或者代理业)的范畴,不属于金融保险业,业务相对比较固定; 1、需要交纳服务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额,税率5%), 2、以及缴纳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7%、县城镇5%)、 3、教育费附加(3%)、 4、地方教育费附加(2%) 5、各地开征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维护费税率均为1%)。 附征的这几项税费计税依据均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另外根据公式每季度实现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i这是几个主要税费,如果有自有房产、土地还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具体可以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结合一下。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税收风险 1、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调研,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2、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 调研发现,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3、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 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一般投资管理公司如何交税?投资管理公司该缴纳的税费要能够依法缴纳,如果不依法缴纳将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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