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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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要件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怎样认定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在实际案件中,诈骗罪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那在生活中,我们该怎么认定保险诈骗罪呢?我国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认定保险诈骗罪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

保险诈骗通常是虚构保险事件,想借此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这样的行为,也是在达到了数额标准之后,才能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而这恰好也是对认定保险诈骗罪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是你还想了解我国对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建议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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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构成保险诈骗罪。未达到较大数额,按保险法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犯罪的问题:以故意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等行为制造财产损失、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将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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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律师回复]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
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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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1、客体要件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认定保险诈骗罪,关键在于认定保险诈骗行为。保险诈骗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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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保险诈骗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骗取保险如何定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保险诈骗罪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可能还有受益人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情况算不上骗保,一般情况下只要积极退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会,如果保险公司提出退还保险金,而受益人迟迟不退,保险公司很可能,如果情节严重会判刑。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一)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 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 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 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 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 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 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 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 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 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 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 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 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等。 (三) 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 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 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 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 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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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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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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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行为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此时需要做出专业的认定。而要是共同犯罪的话,那还需要同时对共犯一并做出认定,此时就要区分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不同的身份下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是不一样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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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保险诈骗与诈骗罪的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是怎样的 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是一般主体;保险诈骗罪特别法优于诈骗罪一般法,因此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处罚内容 一、保险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行为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此时需要做出专业的认定。而要是共同犯罪的话,那还需要同时对共犯一并做出认定,此时就要区分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不同的身份下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是不一样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保险诈骗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
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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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医疗保险是保险诈骗罪吗?
诈骗医疗保险是属于保险诈骗罪的,如果是情节一般的话就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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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保险诈骗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一)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 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 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 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 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 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 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 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 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 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 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 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 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等。 (三) 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 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 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 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 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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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一)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 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 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 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 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 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 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 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 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 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 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 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 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等。 (三) 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 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 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 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 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怎样认定保险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一)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 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 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 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 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 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 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 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 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 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 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 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 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等。 (三) 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 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 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 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 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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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吗?
不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刑事犯罪,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体的量刑标准要按照诈骗的金额来决定,出现诈骗金额较大的情形,需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诈骗金额巨大的情况,要判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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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的牵连犯怎样认定,保险诈骗的吸收犯
[律师回复]
一、保险诈骗的牵连犯怎样认定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的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目的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二、,保险诈骗的吸收犯怎样处罚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是吸收关系的存在。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轻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分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重,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情况下,藏匿行为是骗取保险金后的自然结果,保险诈骗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藏匿行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而不再成立窝藏赃物罪。

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区分的。再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相比,实行行为是主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相比,教唆行为是主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因此,在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先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随后又亲自参与到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当中的,其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则为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实施保险诈骗罪,随后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则其帮助行为就为保险诈骗的教唆行为所吸收。因此,对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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