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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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2、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有哪些?

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所谓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引发的纠纷。

个别清偿行为构成要件:

(1)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而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2)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发生的个别清偿行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3)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在债务人已经在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

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请求债务人行为无效是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所实施的行为被破产管理人主张无效。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理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追收未缴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所拖欠的出资款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五、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追收抽逃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股东抽逃其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出资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六、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财产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七、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在债权申报与债权调查完成后,由法定机关对于申报债权进行认定的程序。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或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八、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由其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该财产取回的财产。

取回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该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此财产予以取回引起的纠纷。

综上,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多种多样。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最主要是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和平衡这些利益,法律做出了很多强制性规定。如果你想了解具体某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小编建议咨询律图的帮助,以找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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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以上-50亿元(含50亿) 万分之0.1
50亿元以上 万分之0.08
备注:
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 300元
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 每人每小时 250元
3、项目经理 每人每小时 220元
4、注册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 200元
5、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 100元
二、审计破产清算的实施步骤
(一)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
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分析。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二)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
1、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重大债权的核实。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三)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
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参考,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做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三、审计破产清算应注意的事项
1、审查破产宣告日以前六个月破产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会计科目的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看是否与财政部关于破产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程序和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及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足不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公司破产了,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一)依照《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三条: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可予以保全。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步骤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一)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如华信清算)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可行使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分别编制; 2、债权人接受通知、公告; 3、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还未了解的业务; 4、清缴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缴之前所欠税款; 6、清理债务债权; 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债后所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轰动。 (三)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时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清算组进行登记。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职工工资、清算费用、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并清缴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投资的比例分配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且财产在清偿前不得将财产非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物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并且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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