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形
北京的张先生以前是在淘宝上开服装店铺,从创店以来,苦心经营,好评率达到98.65%,且为三皇冠级别,看着自己经营3年的网店就这么停开挺可惜的,于是他把网店转让给了吕某。2015年8月在第三方上海A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其在淘宝的网络店铺转让给吕某,包括淘宝会员账号、密码等资料,由吕某进行实际经营。但是淘宝的网络公司的管理政策,一旦实名注册网络店铺后便无法进行更名登记。淘宝网店铺过户是指更换淘宝网店铺经营者,淘宝网支持的店铺过户类型为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死亡继承,不支持朋友、亲属间的店铺过户。所以张先生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了网店但是注册登记人仍然是张先生,只不过实际使用人是吕某。1月,张先生受到一份来自法院的通知,告知其经营的网店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原来,在吕某接手淘宝店铺以后,开始售卖盗版书籍,其中就包括建筑工业出版社的一建教材,于是,原告建筑工业出版社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售卖所有建筑工业出版社的书籍,并赔偿原告侵权费以及售卖盗版书籍所得费共20万元。
于是,张先生辩称:
第一,自己已经把网店转让给了吕某。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以及上海A公司出具的《证明》。
第二,并说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且发货人的信息包括地址与联系电话都是吕某的,因此侵权行为是吕某作出的,其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登记虽为张先生但是这并不代表必然是张先生作出的侵权行为,张先生的转让行为也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吕某作出的侵权行为纯凭自身的意图作出,张先生无法进行约束和限制,张先生称也是受害的一方,张先生了解到被上诉人吕某将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后,一直与淘宝网络公司联系,试图注销或暂停该涉案网络的店铺,以阻止吕某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但淘宝网络公司出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未能成功。
二、评析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有张先生销售的问题。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上海A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得出侵权产品是吕某销售的。但是该网店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张先生,故张先生对吕某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是: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一建教材书籍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已将涉案网店转让给吕某,被控侵权产品是吕某销售,吕某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由于该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张先生,故张先生对吕某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面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转让网店需谨慎,对于转让人和被转让人都存在很大风险。由于淘宝网的约束性,转让行为无法举证。如果被转让人存在侵权或者售假行为,转让人往往也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即使签订了居间合同,店铺转让后,转让人依旧可以修改密码,目前也有不法分子以此牟利。网络居间合同法尚不完善,以上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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