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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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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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于农村居民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可以依法将其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进行了转让之后,该农村居民就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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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农村居民在闲余时间会选择外出打工,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家里的宅基地一直闲置,那么此时对于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因此,对于农村居民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可以依法将其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进行了转让之后,该农村居民就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

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理?

宅基地的使用权失去后应如何处理?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我国农村当中的宅基地是坚持一户一宅的,即使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长期被闲置,此时也是不能随意收回的。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讲,此时可以将自己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具体该如何转让,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来操作,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关于“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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