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无力偿债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如果是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分期支付债务。
(二)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履行裁判,不还款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债务的范围内,债务人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补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二、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经营所必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理批准。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 “通知债权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企业破产中间会出现一段时间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这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成立之前,尽管这段时间不长,但仍有可能出现“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产品、财产、或者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也有可能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和放弃自己的债权等损害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停止清偿债务,既是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一种保全措施,也不失一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行为。
企业破产必须的生产经营仍需要维持。法律规定,这部分支出,企业没有支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才能清偿,主要是指:
(一)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水、电、暖及电话费等;
(二)破产清算期间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直接费用;
(三)为保证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所必须的费用。
破产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法律中规定的债务人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主体不同具体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其中如果是企业的话,则可以申请其破产。而要是自然人的话,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分期支付债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泸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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