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 管辖权是哪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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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居间合同 管辖权是哪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

1、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关于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四)“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保密义务,由此居间人产生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这种居间称为隐名居间。在隐名居间这种情形下,对于委托人依据与相对人的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义务,并领受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因此,只有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

居间合同管辖是哪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律图提示,居间合同是现如今咱们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也是比较常见的引发经济纠纷的合同之一,因此,咱们在具体的处理之中,也要对其相关要素进行了解,管辖权,与相近合同形式的不同等等,都是我们了解的对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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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行纪合同?
不是,他们是有区别的。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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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行纪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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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审判……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时为标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相关知识:管辖恒定的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管辖权的变化,以原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与国内合同管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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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涉外合同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辖:第
一、涉外合同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合同管辖和默示合同管辖,默示合同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合同管辖和附加合同管辖。第
二、注意协议选择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同时,合同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第
三、明示合同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合同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适用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涉外明示合同管辖的有效要件是:

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是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诉讼的管辖。

2)议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允许采用口头行使约定,否则无效。

3)书面协议中选择的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哪些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要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判断。如果是涉外合同纠纷,则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国的。
2、明示涉外合同管辖的注意事项:(
1)在选择我国人民管辖时,协议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限于协议选择第一审人民的管辖,而且不得协议改变专属的管辖权。(
2)协议选择外国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适用于非属于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否则无效。(
3)合同管辖的书面协议依法成立后,被选择的便依协议取得了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并相应排除了其他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非协议中选择的提讼,被诉一方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涉外合同管辖与国内合同管辖的区别涉外合同管辖与国内合同管辖的区别:(
1)涉外合同管辖选择的范围要宽于国合同管辖。涉外合同管辖既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管辖,也允许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相关具有联系点的外国管辖。国内合同管辖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某一人民管辖。(
2)涉外合同管辖的范围宽于国内合同管辖。国内合同管辖仅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涉外合同管辖则不仅适用于因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因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3)涉外管辖协议的种类多于国内合同管辖。国内合同管辖仅明示合同管辖一种,而涉外合同管辖还做出了默示合同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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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行纪合同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居间合同是行纪合同吗,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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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
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四,“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五,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六,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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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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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行纪合同么?
居间合同不是行纪合同,两者是存在区别的。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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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区的管辖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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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行纪合同吗?
居间合同不是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又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涉及到的范围是没有相应的要求的,但是行纪合同则是担保合同的一种,经营的范围只能是贸易相关的内容,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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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于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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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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