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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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1.《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

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我们从上文得知,如果一旦出现债务人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朔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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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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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直接强制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冲击。因此,在使用直接强制时必须慎重,严格的按规定的条件执行:
(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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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适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几个实施条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义务的事实。2)该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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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虽然其具有罚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在性质、目的、原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既定的义务;
其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通过制裁给当事人以违法教育,着眼点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执行罚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再次,行政处罚以“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般对一次违法行为只惩罚一次;而执行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义务的履行,因而执行罚可以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作区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制驱散等;二是对财产的处置,主要是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扣划、对财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对住宅场所私有权利的合法干涉。执法人员在确有必要进入私人住宅,不进入住宅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人身、财物造成迫切危害时或严重后果时可即时进入。但不管怎么样,以上各种行为方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以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做区分,可分为:
1.执行性强制执行,如罚没款项的强制扣划;
2.制裁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的收缴;
3.检查性强制执行,如计量管理机关对计量产品的控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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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止性强制执行,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或行人的强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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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的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已经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必须加以修正,如不修正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同时也应当注意,一旦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就不能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方可受理、审查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满时,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更不能强制执行。
3、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完全履行,包括了全部没有履行,也包括只履行了行政决定的部分义务。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只有3个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3个月,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说法,在此期间之外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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