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程序构建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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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包括: 1、案件受理程序。 2、立案审查程序。3、调查取证程序。4、诉前建议程序。5、提起诉讼程序。6、出庭支持起诉程序。7、上诉程序。8、审判监督程序。9、诉讼后果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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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益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

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

(一)案件受理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控告检举。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人民检察院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一定期限(如60日)予以审查并予以答复;

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组织转办。对于此类线索需要回复结果的,在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后予以书面回复;

三是本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应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提出是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进行监督的意见,并在履行非诉监督程序后,作出是否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必要救济途径的决定。

(二)立案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控告检举、转办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就应该立案调查。但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无论案件胜败与否,都会给被诉行政机关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稳定的诉讼秩序,应把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关口,将受案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严格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只有行政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才予以启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

(三)调查取证程序

根据《方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定,虽然是明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的证据条件,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因此,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包括询问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证人;向有关的单位与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对现场进行勘验等。应当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要进行专门的检测和鉴定,如污染环境损害后果的检测,需要专门的机构检测,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在实务中应由谁委托,费用由谁承担等,还需要建立专门的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院享有调查、取证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同时负有举证的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仍应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法将举证的责任归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在证据的保存与收集方面的能力远弱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将举证责任归之被告较为公平;二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必须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如果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上述事实及证据,说明它所作的该行政行为为非法。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虽然第一项原因已不存在,但第二项原因依然存在,因而仍应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四)诉前建议程序

诉前建议程序一是能够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二是能够采取非诉形式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履行职责。根据《方案》,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职责建议置若罔闻不予答复,或者答复超过法定期限,以及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纠正了其行政违法行为、履行了行政职责,那么人民检察院即可终结诉讼程序,无须再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五)提起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经过诉前建议程序,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需要起诉的,应制作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应包括:

(1)公益诉讼人名称;

(2)诉讼请求;

(3)损害事实和起诉理由;

(4)证据证明情况。

此外,还应向受诉法院提交,一是检察建议及证明材料,二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三是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都必然引起人民法院作出支持诉求的判决,实践中,存在人民检察院可能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的:二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修复或者风险得以消除的。那么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是否认为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笔者认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启动的司法救济程序,撤回起诉只表明人民检察院暂时放弃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依据新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重新起诉。所以,撤回起诉不是实质性的诉讼终结的决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参照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提起公益诉讼后,发现起诉条件尚不成熟或证据尚不充分撤回起诉的案件,应保留重新起诉的权利,以切实保护被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提起诉讼后判决以前,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变更诉求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并及时补充或修正,不必撤回起诉。

(六)出庭支持起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基于程序公正的原则,公益诉讼人作为控诉方与被诉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人民检察院享有类似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在诉讼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原则,当然这种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不能排除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应就其事实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起诉过程中应阐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就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提出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

(七)上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当然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根据《方案》,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拟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由办案人员制作提起上诉建议书,并经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对重大疑难案件还应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八)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虽然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并不排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者的属性。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二审之后的判决或者裁定,仍然认为有错误存在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要求法院再审,而不必以当事人身份申请法院再审。当然,抗诉引起再审的次数应当有所限制,这样既可以保持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也不至于造成人民检察院滥用抗诉权的可能。

(九)诉讼后果承担问题

除上述程序设计外,在实践中还有关于诉讼后果承担的问题。由于人民检察院代表公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能成立,可驳回诉讼请求,但不能判决人民检察院承担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程序构建的最新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才能在遇到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更好的拿起手中的武器,去维护大众的利益,如果你还想了解有关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律图宿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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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专指基层及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但是该案件标的额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类的诉讼就叫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
根据新民诉法,该标的是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根据这个标准,也就是说标的额应该在一万四千元左右。随着每年数据的更新,会有不同变化。各个省份也会有一定幅度的变化,比如说湖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28元,那么百分之三十就是12020元。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与不足。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诉讼效率的高效,诉讼成本的低廉,以及一审终审的便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程序简便灵活,例如使用填充式诉状、允许口头答辩、灵活的传唤方式、不开示证据、非工作时间开庭、判决可不说明理由等等。
(二)、法官在小额诉讼中具有较大的职权,能动性增加。例如:为迅速发现真实,法官可以依职权询问当事人,主动调取证据;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做出判断,而不需严格的证据证明;法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等等。
(三)、小额诉讼以效率为导向,意在以低成本解决纠纷。收费低廉,同时限制律师代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但是其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
(一)、小额诉讼适用于范围太窄。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是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而且标的也不大。这些案件大部分能调解,即使不能调解,判决一般也不会上诉,而且更谈不上会改判、发回重审,所以这类案件可以说对于适用小额诉讼意义不大。而对于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民事案件应该是给当事人上诉的权利的。而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障。
(三)、小额诉讼程序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举证期、答辩期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前瞻
小额诉讼程序是分配正义理念支配之下所建立的诉讼制度。基于供给与需求永远存在紧张关系的经济学判断,在一个国家司法资源有限,而公民对公正的追求没有止境的条件下,通过对部分案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的方法,以牺牲程序公正及可能牺牲个别案件的实体公正为代价,保证诉讼的效益与诉讼的成本相当,使更多的当事人能享有平等使用诉讼制度、接近司法的机会,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的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正义总量的增加。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新的民诉法上引进了小额诉讼程序,并随着实践的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会不断的改进、完善。相信小额诉讼程序将会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弊端、解决司法困境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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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2月4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针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该法增加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全部由基层负责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2月4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针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该法增加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全部由基层负责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
怎样认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 第十二章里对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金额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小额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及适用极力追求简易、迅速、且审理形式非要式性,和送达方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有所简化,将某些类型的案件如牵扯不动产纠纷或特定侵权纠纷,排除在小额审判的管辖范围之外,允许当事人享有在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的特点。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形 1.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为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制订的于简易程序之外的民事诉讼程序,新民诉法 第二百七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又以二百七十五条列举方式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小额诉讼的适用。 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 第一百六二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仅限基层人民以及它的派出法庭。也就是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的适用金额。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海事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明确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进行审理的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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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受益人指定范围有哪些?
保险法受益人指定范围是任意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的范围并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制,在进行指定范围的时候,他是需要有一些注意事项的。比如说指定的时候必须要非常的明确。否则日后容易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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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2月4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针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该法增加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全部由基层负责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2月4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针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该法增加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全部由基层负责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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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受理范围及程序
接收境内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接收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不接收PCT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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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共益债务的主要范围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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