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与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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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即可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与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

1、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非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文中已经为大家一一说明,分别有三点,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有很多的,大家可以在文中仔细的阅读,合同的签订是很重要的,不管是签订要式合同,还是签订非要式合同,都是需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履行双方的义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朔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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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形式区别。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常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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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另外,以前增值税发票的联次与普通发票也不同,但现在增值税发票也改为三联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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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与非要式合同有何区别
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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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合同形式,而霸王条款不合法。但《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能否正确适用格式条款的前提,取决于是否全面认识采取格式条款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作用。格式条款从总体角度看是积极的、进步的,虽然它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的,但是,法律对于表现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从其拟订到履行仍然强调是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正基于此,经营者按照商事惯例而采取格式条款从事商品交换是为我国《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合同模式,不应当与“霸王条款”同日而语。
在此,有两个问题应当予以强调,一是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除了按照国际惯例而必须具备的免责条款,均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二是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格式条款,应当适用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即《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订方的解释,从而实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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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与非要式合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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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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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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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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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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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非执行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就像一艘大船,想要在市场中乘风破浪,就离不开为公司掌舵的董事。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管理和督查公司事务的人员。理论上,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但实践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股东众多,不可能让每一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经营,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董事什么区别呢?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受任何一方股东的影响,并且只对自己的表决负全部责任。 非执行董事也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并没有决策权。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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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有什么区别
1、定义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2.成立要件不同3.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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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要式合同有哪些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1、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相关知识: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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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
其实实践合同和格式合同并不一定矛盾啊。首先存款到银行那肯定有统一的存折或存单,这就是格式合同了。而作为实践合同的角度来讲,你只有拿钱去存,合同才会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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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就像一艘大船,想要在市场中乘风破浪,就离不开为公司掌舵的董事。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管理和督查公司事务的人员。理论上,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但实践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股东众多,不可能让每一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经营,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董事什么区别呢?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受任何一方股东的影响,并且只对自己的表决负全部责任。
非执行董事也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并没有决策权。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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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就像一艘大船,想要在市场中乘风破浪,就离不开为公司掌舵的董事。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管理和督查公司事务的人员。理论上,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但实践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股东众多,不可能让每一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经营,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董事什么区别呢?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受任何一方股东的影响,并且只对自己的表决负全部责任。 非执行董事也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并没有决策权。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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