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与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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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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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即可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与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

1、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非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文中已经为大家一一说明,分别有三点,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有很多的,大家可以在文中仔细的阅读,合同的签订是很重要的,不管是签订要式合同,还是签订非要式合同,都是需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履行双方的义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朔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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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形式区别。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常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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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践中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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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行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就像一艘大船,想要在市场中乘风破浪,就离不开为公司掌舵的董事。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管理和督查公司事务的人员。理论上,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但实践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股东众多,不可能让每一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经营,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董事什么区别呢?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受任何一方股东的影响,并且只对自己的表决负全部责任。 非执行董事也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并没有决策权。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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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都有哪些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都有哪些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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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就像一艘大船,想要在市场中乘风破浪,就离不开为公司掌舵的董事。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管理和督查公司事务的人员。理论上,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但实践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股东众多,不可能让每一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经营,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董事什么区别呢?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受任何一方股东的影响,并且只对自己的表决负全部责任。
非执行董事也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并没有决策权。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就像一艘大船,想要在市场中乘风破浪,就离不开为公司掌舵的董事。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管理和督查公司事务的人员。理论上,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但实践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股东众多,不可能让每一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经营,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董事什么区别呢?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受任何一方股东的影响,并且只对自己的表决负全部责任。 非执行董事也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并没有决策权。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就像一艘大船,想要在市场中乘风破浪,就离不开为公司掌舵的董事。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管理和督查公司事务的人员。理论上,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但实践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股东众多,不可能让每一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经营,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董事什么区别呢?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受任何一方股东的影响,并且只对自己的表决负全部责任。 非执行董事也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不同,董事是有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并没有决策权。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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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效要件。要式合同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或程序才能生效,例如某些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更为灵活,既可以书面形式签订,也可以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达成,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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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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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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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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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效要件。要式合同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或程序才能生效,例如某些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更为灵活,既可以书面形式签订,也可以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达成,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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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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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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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好,我经同乡介绍去一家公司上班,是非全日制用工,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非格式合同的定义
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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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与非要式合同有何区别
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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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社区户口与正式户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共户口又叫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人民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公共户”入户申请的基本材料需要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包括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判决书、人民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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