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购贷款比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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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并购贷款的内涵及相关主体。1、并购贷款。2、并购。3、并购方。4、目标企业。2、银行并购贷款法律流程。1、业务受理。2、尽职调查。3、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4、贷后管理。
银行并购贷款比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法律对于并购贷款的比例暂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2008 年12 月25 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工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签订《开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合作协议》,联合推出总金额达100 亿元的企业并购贷款额度。去年12 月9 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这是并购贷款开闸后,中国银行界首次推出并购贷款。银监会规定并购贷款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市场需求,又要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贷款风险。本文将针对该指引就并购贷款的流程及法律规制进行分析。

一、并购贷款的内涵及相关主体

1、并购贷款:《指引》所指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2、并购:《指引》所指的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3、并购方:《指引》所指的并购方,必须为境内企业。可以是企业本身或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4、目标企业:《指引》所指的目标企业,必须是已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

二、银行并购贷款法律流程

(一)业务受理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二)尽职调查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三)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并应通过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特定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并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并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强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在全面分析并购交易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工作,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了关于银行并购贷款比例的相关知识,并购贷款的年限和比例都有所增长。上述文章中还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并购贷款的主体和并购贷款的法律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门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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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改房购买条件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二、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弄清“房改房”产权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
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
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
这样来看,从产权证上看不出“房改房”的真实“年龄”,如果此套房屋几易其手,房屋的实际“年龄”不就无从查起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可以根据房产证和户主的相关证件,到房管局交易大厅查询该房屋的档案,这样可以确定“房改房”的实际“年龄”。
同时,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通过查询,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
如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高级职称120㎡的房改政策,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
这是房改房产权比例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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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工伤,想要申请工伤待遇,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工伤申报比例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报工伤
  只有符合一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才可以申报工伤,否则即使申报也无法认定为工伤。具体的条件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工伤的流程是怎样的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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