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标的是什么?质押的对象是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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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动产质押。2、金钱质押。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汇票、本票、存单。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3、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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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权的标的是什么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的定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也就是质押权的标的。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民法典》(起施行)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相比于担保物权的其他方式,质押更灵活,更能保证担保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但是质押也不无缺点,当当事人实际占有质押物时,就需承担保管义务,承担一定的风险。担保物权的问题相当复杂,比如说对于质押权的标的是什么这个问题,公司股票作为一种权利,但是却不能成为本公司权利质押的标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七台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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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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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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