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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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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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铁路合同管理是铁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铁路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铁路合同管理是铁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铁路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路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制定全路性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路合同管理工作;帮助处理对全路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组织调解铁路内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

第七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为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约;

(三)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本部门的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并与对方互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十三条 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前,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应当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并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十六条 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八条 对谈判过程中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等电文数据资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见,要立即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铁路单位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铁路单位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与路外单位发生合同纠纷的,如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的、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属于铁路内部的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法律程序办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执行协议的,主管单位领导可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六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合同的管理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五)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要标明检查人员姓名和职务,提出被检单位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向被检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按铁道部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检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铁政策〔1994〕147号文发布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七章三十五条的内容包含了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你如有需要可以对照以上三十五条,逐一参照比对,签订一份您需要的铁路相关合同。相信你对以上内容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哪些不清楚或者弄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武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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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国际铁路运输中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凭证,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的收据。发货人应提交一份为每批货物及时填写好的运单及副本。一经发运铁路承运附有运单的货物,运输合同即为签订。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有承运日期的发站戳记,以证明承运。运单及加页,应在运单所述全部货物已交付铁路,并且,如发站现行规章这样要求,发货人已付清应付费用或保证金后,立即加盖戳记。加盖戳记后的运单应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运单副本退回发货人之前,铁路应在运单副本上加盖日期戳记,证明收到货物和承运日期。运单副本不具有作为随货运单或提单的效力。铁路运单还是发货人行使变更运输合同权利的根据,在铁路运单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发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 运单不得由其他单证代替,或添附不符合公约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的单证。 铁路运单不能流通转让,而是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当货物运至到站时,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 2、铁路运单的内容 (1)应记载事项: A、到站的名称。 B、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批注“按…指示交货”或“交运单副本持有人”。 C、货物的名称。 D、重量,或如无重量,符合发运铁路规章的类似资料。 E、如系零担货物:件数和包装标志。如系发货人负责装车的货物:车号;如系私有车辆:自重。 F、海关或其他需要的附在运单上的单证明细表或按运单记载在指定的车站或海关或任何其他机关交由铁路掌管的单证明细表。 G、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在运单内只能填写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发货人。 (2)公约规定的事项 如需要,运单应记载本公约规定的所有其他事项,如适用的运价规程等。 (3)其他事项 如仅供收货人参考,而铁路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发货人可在运单的专栏内填写有关货物的事项,例如:“由…托运”; “受…指示”;“由…处理”;“继续发往…”;“由…保险”;“去…航线”或“装…船”;“自…航线”或“自…船;“去…公路”;“自…公路”;“去…航空线”;“自…航空线”;“往…出口”。 3、铁路运单的填制 运单及副本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标准运单格式。铁路运单应以两种或如需要以三种文字印制,而其中至少一种应为法文、德文或意大利文。填写运单项目的字迹应书写或打印清楚。填写上的项目业经涂改或擦掉或用纸补贴,该运单不予接受。如发货人签字确认,可划掉已填写的项目;如系货物的件数或重量,他应以大写记载订正的数量。一般的说,每票货物应单独填写一份运单,同一张运单只能办理一车货物。 如铁路承运有明显损坏痕迹的货物,铁路可要求将该货物的状况特别批注在运单内。 如运单内由发货人填写项目的栏不够用,应使用加页,而这些加页应视为运单的组成部分。这些加页应同运单格式一样,并复印同运单一样多的份数,由发货人签字。如有加页,应在运单内注明。 运单内不得填写其他声明,除非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但不得违反公约的规定。 4、发货人正确申报货物的责任 发货人应对由他或其代理填写在运单上的内容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发货人 应承担由于记载或声明的不合常规、不正确、不完全或未填入规定的栏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铁路有权随时检查货物是否符合运单所载的事项和是否符合按照特定条件有关准予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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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检察院管辖
10w+浏览2024-10-10
公路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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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铁路运单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国际铁路运输中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凭证,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的收据。发货人应提交一份为每批货物及时填写好的运单及副本。一经发运铁路承运附有运单的货物,运输合同即为签订。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有承运日期的发站戳记,以证明承运。运单及加页,应在运单所述全部货物已交付铁路,并且,如发站现行规章这样要求,发货人已付清应付费用或保证金后,立即加盖戳记。加盖戳记后的运单应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运单副本退回发货人之前,铁路应在运单副本上加盖日期戳记,证明收到货物和承运日期。运单副本不具有作为随货运单或提单的效力。铁路运单还是发货人行使变更运输合同权利的根据,在铁路运单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发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 运单不得由其他单证代替,或添附不符合公约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的单证。 铁路运单不能流通转让,而是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当货物运至到站时,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 2、铁路运单的内容 (1)应记载事项: A、到站的名称。 B、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批注“按…指示交货”或“交运单副本持有人”。 C、货物的名称。 D、重量,或如无重量,符合发运铁路规章的类似资料。 E、如系零担货物:件数和包装标志。如系发货人负责装车的货物:车号;如系私有车辆:自重。 F、海关或其他需要的附在运单上的单证明细表或按运单记载在指定的车站或海关或任何其他机关交由铁路掌管的单证明细表。 G、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在运单内只能填写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发货人。 (2)公约规定的事项 如需要,运单应记载本公约规定的所有其他事项,如适用的运价规程等。 (3)其他事项 如仅供收货人参考,而铁路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发货人可在运单的专栏内填写有关货物的事项,例如:“由…托运”; “受…指示”;“由…处理”;“继续发往…”;“由…保险”;“去…航线”或“装…船”;“自…航线”或“自…船;“去…公路”;“自…公路”;“去…航空线”;“自…航空线”;“往…出口”。 3、铁路运单的填制 运单及副本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标准运单格式。铁路运单应以两种或如需要以三种文字印制,而其中至少一种应为法文、德文或意大利文。填写运单项目的字迹应书写或打印清楚。填写上的项目业经涂改或擦掉或用纸补贴,该运单不予接受。如发货人签字确认,可划掉已填写的项目;如系货物的件数或重量,他应以大写记载订正的数量。一般的说,每票货物应单独填写一份运单,同一张运单只能办理一车货物。 如铁路承运有明显损坏痕迹的货物,铁路可要求将该货物的状况特别批注在运单内。 如运单内由发货人填写项目的栏不够用,应使用加页,而这些加页应视为运单的组成部分。这些加页应同运单格式一样,并复印同运单一样多的份数,由发货人签字。如有加页,应在运单内注明。 运单内不得填写其他声明,除非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但不得违反公约的规定。 4、发货人正确申报货物的责任 发货人应对由他或其代理填写在运单上的内容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发货人 应承担由于记载或声明的不合常规、不正确、不完全或未填入规定的栏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铁路有权随时检查货物是否符合运单所载的事项和是否符合按照特定条件有关准予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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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管辖
10w+浏览2024-10-03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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