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依据:
1、验收钢结构工程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和经图审机构审核后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
2、施工单位应在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质量监督机构。
3、验收组织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要求,对钢结构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实行监督。
4、验收会议的工作程序一般按施工、检测、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的顺序进行陈述和认可。并由监督站作监督验收的执法检查的评价。
5、参加人员:钢结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试验(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验收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予以确定。
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作出书面的钢结构施工质量自检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对所施工房2、验收时应提供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资料:
三、检测单位:
依据相关检测标准,按合同委托完成内容对钢结构原材料、制作、安装过程的试验资料承担试验责任。陈述试验项数、内容、材料质量和报告的真实性,并提交工程检测报告。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钢结构主体工程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各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意见,对钢结构材料进场验收,钢结构紧固件连接见证检测结果,对焊缝检测,高强度螺栓连接试验,焊工资格,钢结构拼装整体垂直度和平面弯曲质量情况,网架挠度测试情况,沉降观测情况等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的结果,对施工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和旁站监理情况及监理通知书情况,对工程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确认验收质量等级和结论。 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3、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4、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7、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旁站监理记录;
8、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的验收记录;
9、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0、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1、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勘察、设计单位:
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文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对钢结构制作、安装实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意见,提出质量验收检查时的具体整改要求,并在钢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予以签字、盖章。
六、建设单位:
应由建设单位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的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试验(检测)、监理、勘察、设计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七、监督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2003]162号)文件要求对钢结构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形式、验收内容和依据、验收结论等提出监督意见,如各方对验收意见不统一,持有原则分岐或钢结构主体结构质量异常情况未予处理,应待各方协商解决和异常质量问题得到处理后,提请各方再行组织验收。
八、钢结构实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由监理、施工单位将钢结构主体结构工程全部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汇总分类,装订成册提交有关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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