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咨询贷款要我为他做担保万担心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合同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鉴于:
1、甲乙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
2、乙方应甲方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其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抵押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
借款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号《借款合同》。
第二条抵押财产或权利
2.1 乙方以其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可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
2.2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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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担保范围
3.1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即:《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还款之日起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3.2 甲方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3.3 甲方向乙方及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3.4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四条抵押登记
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抵押财产(或权利)的抵押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甲方保管。
4.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办理变更登记,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4.3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4办理抵押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险
5.1 乙方应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甲方债权完全受清偿之时,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5.3 乙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甲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6.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
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2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3 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6.4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7.1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7.2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7.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7.5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6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7.7 乙方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五日内,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8 乙方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赔偿或按
7.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自行或请求仲裁或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乙方构成主合同项下或委托担保合同项下违约的;
(2)抵押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3)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
(4)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等其他甲方可以处分抵押物的情况。
8.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范围内乙方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8.3 甲方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乙方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乙方应当在30天内主动腾出房屋。若其自行寻找房屋有困难,其愿意入住甲方为其租赁的房屋。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8.4 甲方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若乙方出现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因乙方其他方面原因导致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违反本合同上述任一条款的情况,乙方应按上述担保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9.2 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
第十条争端解决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本合同签订地为。
第十一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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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每个登记记录留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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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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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