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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高科技的时代,也是一个很危险的时代,以汽车为例,在其越发先进的时候,道路安全也如影随形的变得更为严重,而我们大家都或亲身或旁观过这类事情,因此对其做一定的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今天小编就将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保险认吗等问题为大家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保险认吗?
如果保险公司没签字,有可能不认可。保险公司只认可三个东西:
1、自己授权或者指定的定损机构或人员确定的损失;
2、经被保险人申请,由物价部门鉴定后书面确定的损失;
3、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
除此之外的任何当事人之间的协调,交警主持的调解等等对损失的确定都只能作为参考。
事故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中发生的话,对方损失先在交强险中赔付,不够的话可以在三责险中赔付,你自己车辆的损失只能在商业车损中赔付,如果自己车上人员有受伤的话只能在商业车上人员险中赔付。
这起事情十级伤残的话应该赔偿金额不大,交强险就可以全赔。鉴定费也是要赔偿的,但有的保险公司规定进行鉴定要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对保险公司的效力?
1、事故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既可以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也减轻了被告依机动车损失险对原告应承担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面对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纠纷,鼓励肇事方与受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及时保障受害人利益,减少社会资源的付出,是当前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选择之一。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赔偿,具有快捷、专业等特点,更助于及时纠纷,实现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而事故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免除了被保险人的相关费用,减轻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介入,对事故双方的协商袖手旁观,听之任之。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却又以种种理由拒赔偿,以致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涌入法院。
2、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为合同之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颁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已从法律上解决了交警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问题。该条规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显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解决的就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具有给付内容,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3、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应依据保险合同确定,但调解协议具有证据效力。
当事人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限于合同的相对性特点,未参与签订协议的一方,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的情况。如果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赔偿项目不够、赔偿标准错误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只应依据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调解协议的证据效力应从宽认定,以利于鼓励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中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事实,特别是受害人损失的项目、数额,应作为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初步证据。在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损失的项目、数额不予认可时,应举证证明其抗辩成立。在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推翻调解协议时,调解协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依据。
通过对上面内容的阅读,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保险认吗,这一问题有了足够的认识。相信大家以后遇到此类事情就不会在紧张了,由此可见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是十分有必要的。律图的律师都具有十分专业的水平,想了解更多权威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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