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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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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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一直以来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也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话题。那么。大家对于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法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对于计算的基数,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加班工资基数将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即以月基本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小时数,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来计算。

综上所述,关于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来确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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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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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加班费计算基数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加班费计算基数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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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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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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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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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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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明确工资总收入,劳动者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其计发基数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实行岗位(技能)结构工资的,应以本人上月岗位结构工资之和为基数计发;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计发。上述工资基数低于当年本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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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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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能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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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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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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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我朋友他在接外地工作,不过他们假期都是拿来加班的,可是他们加班工资的基数不知道是多少,所以请问一下加班工资基数确认是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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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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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第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第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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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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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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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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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你好律师,我现在已经工作了一个月多了,但是我们公司经常让我们加班,不知道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如何确定的呢?
[律师回复]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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